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科学院大学校友会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分会(英文名为:School of Public Policy and Management,UCAS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UCASAA-SPPM)。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科学院大学(原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的校友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旨在联系国内外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的校友,加强校友与母校以及校友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服务与合作,发挥校友与母校的桥梁纽带作用,激励校友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的校训,发扬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的优良传统,整合校友资源,汇聚合作力量,为校友发展和母校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科学院大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中国科学院大学玉泉路校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合作;
(二)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 进行学术交流;
(四) 组织联谊活动;
(五) 编辑发布校友有关资料;
(六) 做好校友捐赠的组织及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凡在中国科学院大学各个时期(包括:中国科学院各所、中国科技大学研究生院(北京)、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代培生、留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定期做好会员的登记及审核。
非本会会员,但对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力;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等工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校友分会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校友与本会的联系事宜及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办公室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14日第(一届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