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 发布者: 邢丽
  • 创建时间: 202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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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4日党委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国科大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三条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在严格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重视在优秀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高度重视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第五条  在学生中发展党员,要注意从学生入学抓起。新生入学后,各二级党委、各党总支部要及时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教育学生自觉接受党的政治主张,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二章  申请入党人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国科大师生员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加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申请入党必须由入党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本人向所在单位(部门)的基层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

二、本人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本人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等。

三、对加入党组织的态度。

四、其他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  申请人向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的同时,应当附个人自传一份。自传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个人基本情况、履历和受奖惩情况。

二、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

三、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历史问题等。

第八条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及时登记审阅,并上报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应在收到申请书两周内同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谈话内容主要包括:鼓励其政治上要求进步的积极性,肯定优点,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进行党员标准及怎样争取入党的教育。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审核备案。然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见附表1),从递交入党申请书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间隔不得少于半年。

第十条  对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员,各二级党委、各党总支部须按要求认真组织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表》。

第十一条  新进入国科大的人员如在原单位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且其相关材料(入党申请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表)齐全,考察未中断的,可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考察,且至少继续考察六个月,才能讨论能否转为发展对象。

第十二条  确定培养联系人

对每位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及时指派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鼓励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不断进步。

二、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提出加强培养、教育的意见和建议。

三、将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思想情况、工作学习表现、奖惩情况等以写实的方式记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表》,一般每3个月应填写一次。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情况应记录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表》上。二级党委、党总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党支部应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听党课,参加党内各种有教育意义的组织活动。

第十五条  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党的组织工作部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及时组织他们参加党校学习或进行集中培训,提高他们对党的性质、纲领、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党员的义务和权力等方面的认识,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

第十六条  要求入党积极分子主动向培养联系人或党支部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至少每3个月应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调离本单位时,各二级党委、党总支部要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表》等有关材料,转至调入单位的党组织。对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二、28岁以下的团员入党积极分子需经过共青团组织的“推优”程序方能列为发展对象。

三、参加过北京市委教工委、中科院系统或国科大业余党校的培训学习并获得相关证书(新进入国科大的人员,在原单位参加过党组织学习并获得相关证书未超过2年的,可以不再参加国科大组织的培训)。

四、新进入国科大的人员,如在原单位已经确定为发展对象、材料齐全,且考察未中断的,可继续作为发展对象进行考察,继续考察至少六个月,才能讨论能否进入预备党员发展程序。

第十九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

一、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二、党支部按要求填写《发展对象审核登记表》(见附表2),上报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审核。

三、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学习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支部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帮助教育。

第二十一条  政治审查

一、二级党委、党总支部负责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审函调采用统一印制的《发展党员函调证明材料专用表》(见附表3)。

二、政治审查的主要对象为:发展对象本人、配偶、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

三、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四、本人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有: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和其它有关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函调或外调。有过在其他单位工作经历的发展对象,必须有原工作单位党组织出具的政治表现及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五、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结论性政审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应当参加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三条  征求群众意见

一、征求群众意见的工作由基层党支部负责。

二、征求群众意见可采用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或发放调查表等方法。

三、征求意见的范围和人数。征求群众意见主要在发展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进行,参加座谈会、个别谈话或填写调查表的人数须有一定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10人。  

四、发展对象是学生的,征求意见人数应不少于15人,其中包含征求辅导员、学生主管和相关教师的意见。

五、填写《发展新党员征求党内外意见汇总表》(见附表4)

第二十四条  公示

一、公示范围:

对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审核合格的发展对象,在完成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后,学生应在院系(学院党委、党总支部所属)范围内进行公示,教工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

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表现,提交入党申请书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养考察情况、政治审查情况、参加党校学习情况、是否共青团组织推优对象情况等。

三、公示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

四、公示的组织:

学生发展对象的公示由各二级党委、各党总支部组织进行,教工发展对象的公示由组织部组织进行。同时设立公示情况反映受理人、受理电话或电子信箱。

五、公示结束后填写《发展新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见附表5)。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五条  入党材料预审

一、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发展对象的表现、培养考察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情况、政治审查情况、参加党校学习情况、是否共青团组织推优对象以及公示情况等,向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部提出拟接收的预备党员的书面预审报告。

二、二级党委负责发展对象入党材料的预审工作;未设党委的学院,党总支部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组织部进行预审。预审时,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预审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三、发展对象通过预审后,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部方可到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所在党支部一般不启动发展预备党员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

一、党支部委员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合格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二、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否则应改期举行。预备党员应参加支部大会,但无表决权。也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支部大会,以便接受教育。二级党委、党总支部书记及委员应当参加所属党支部预备党员接收大会。

三、党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

一、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报告出席会议人数,宣布会议议题及开会要求,指定记录人员。

二、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和培养、考察教育情况,并对是否同意其被接收为预备党员发表意见。

四、党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考察、预审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公示的情况。

五、与会党员充分讨论,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预备党员条件表明态度,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六、计票人(组织委员)清点并宣布票数,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七、支部书记宣读大会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是否具备预备党员条件;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赞成、不赞成或弃权人数;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八、发展对象表态。发展对象对与会党员讨论的情况和提出的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与认识。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

一、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二、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部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三、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后,谈话人应当在《入党志愿书》规定的栏目内,如实填写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并向党委汇报。

四、党委对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两个月内审批,二级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应于审批通过后一周内报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一般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六、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会将结果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七、党委会审批两个及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八、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的相关材料,由二级党委、党总支部保管。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从预备期当月起编入党支部,开始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按期交纳党费,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委或党总支部(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负责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给每位预备党员指定两位考察联系人,填写国科大《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考察联系人一般由入党介绍人担任。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考察联系人的主要任务包括:向预备党员讲解党的基本知识;了解预备党员表现,定期进行分析,帮助其克服不符合党员标准的问题;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记录等。预备党员预备期满,考察联系人向党支部委员会提出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新调入国科大或新生中的预备党员,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部要认真审查有关材料,指派专人继续培养教育和考察。若发现接收预备党员程序和材料不全者,要及时和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联系,了解情况,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应要求预备党员每3个月主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党支部在预备党员半年期时,应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分析讨论,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工作调动或毕业离校时,各二级党委、各党总支部应及时将其在学校期间的教育、考察情况,写成书面材料连同其预备党员的档案材料一并转入新单位。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一、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一般应在预备期满前的30-15天),党支部应予及时讨论并提出意见。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未主动提出转正申请,所在党支部可给予提示。提示后,两个月内仍未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大会经过讨论,可向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部提出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建议。

新转入国科大的预备党员,需至少经过所在党支部3个月的考察,再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若预备党员在转入国科大后的3个月内预备期已满,可适当推迟讨论其转正申请的时间,后来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党支部要认真考察新转入国科大的预备党员在原单位预备期间的表现。预备党员转正,入党材料中没有《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的,须由原单位党组织提供该同志预备期间的现实表现鉴定材料;预备期在原单位党组织超过6个月的,还须征求原单位党组织对该同志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

二、征求群众意见

预备党员转正征求群众意见的要求和做法参照本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然后填写《预备党员转正征求党内外意见汇总表》(见附表6)

三、公示

预备党员转正公示的要求和做法参照本细则第四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公示结束后填写《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见附表7)。

四、支部委员会根据考察联系人的考察意见、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以及公示的情况,对照党员条件进行审查,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后,形成完整转正材料,经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部预审后才能召开党支部转正大会。

五、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时,本人必须参加。对于因故或身体原因本人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可延期讨论。二级党委、党总支部书记及委员应当参加所属党支部预备党员转正大会。

参加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总数的半数。支部大会讨论两个及以上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进行讨论。

第三十九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支部大会的主要程序是:

一、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报告出席会议人数,宣布会议议题及开会要求,指定记录人员。

二、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清楚的问题。

三、考察联系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 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及公示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五、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六、计票人(组织委员)清点并宣布票数,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

七、支部书记宣读大会决议。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是否具备转正条件;支部大会应到会和实际到会的党员人数以及同意、不同意或弃权人数;通过决议的时间等。

八、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第四十条  审批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两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二级党委审批的应于审批通过后一周内报组织部备案。

党支部书记要与转正党员谈话,明确党龄计算时间,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起算。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于转入国科大时预备期已满的预备党员,可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预备期已满但未超过6个月的预备党员,经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并说明未能按期转正原因,同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且由原单位党组织出据该同志预备期及以后时间的现实表现鉴定材料的,经二级党委、党总支部预审,通过后可召开党支部转正大会,党委审批。

二、预备期已满并已超过6个月但未超过一年的预备党员,经本人提出转正申请,并说明未能按期转正原因,同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且由原单位党组织出据该同志预备期及以后时间的现实表现鉴定材料的,经组织部预审,通过后可召开党支部转正大会,党委审批。

三、预备期已满并已超过6个月且未超过一年、但无法提供原单位党组织对其预备期及以后时间内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的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9个月(从进入国科大起计算,并记入《入党志愿书》),党组织对其继续进行考察教育,根据对其延长预备期内考察结果确定是否转为正式党员;此类预备期的延长和转正都须报党委审批,相关材料须报组织部预审。

四、对转入国科大时预备期已满并超过一年的预备党员,党支部将不再讨论其转正问题。仍有入党愿望的同志,可重新申请入党。

第四十二条 材料存档

预备党员转正后,教职工党员《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自传、培养教育考察材料、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等材料由党支部转交组织部,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学生党员材料交所在二级党委、党总支部负责存入本人档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也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初要在分析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出年度发展计划,每学期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执行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发展党员的工作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严禁我校各级党组织自行制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党发组字〔2018〕20号)同时废止。

附表:1.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2.发展对象审核登记表

3.发展党员函调证明材料专用表

4.发展新党员征求党内外意见汇总表

5.发展新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6.预备党员转正征求党内外意见汇总表

7.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