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基层党组织工作细则(修订)

  • 发布者: 邢丽
  • 创建时间: 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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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11日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 的党建工作,更好地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国科大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思想和作风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活力,努力把自身建设成为组织健全、思想统一、作风端正、纪律严明、制度落实的学习型、民主型、实践型、服务型的基层党组织。

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的设置

第三条  国科大党委根据教学、科研、管理、支撑等工作的需要和党员规模,设立或撤并基层党组织,具体分为二级党委、党总支部和党支部,并明确各级党组织的职责,确定各级专兼职党务干部的工作任务,实施党务工作绩效考核。 

第四条  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单位,设立二级党委。党员人数接近 1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二级党委。党的二级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一般由5-9人组成,最多不超过11人,设书记、副书记。担任二级党委书记的,应在副处职或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

第五条  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单位,设立党总支部。党员人数接近5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部。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党总支部委员会由5-7人组成,最多不超过9人,设书记、副书记。担任党总支部书记的,应在副处职或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3年,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

第六条  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单位设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7人的党支部设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党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党员不足7人(包括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党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增选党支部副书记1名。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党员不足3人的部门,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可依据党员人数的多少设立若干党小组。 

第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一般按学院、系设置基层党组织;管理支撑部门一般按行政部门设置基层党组织;学生党支部一般按所在院系班级设置;离退休职工党组织本着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活动的原则设置。 

第三章  基层党组织的职责

第八条  二级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

1.发挥政治核心和保障监督作用。按照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贯彻落实北京市委教工委和中科院直属机关党委工作要求,保障监督国科大党政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部门)的贯彻执行,正确履行职责,支持本单位(部门)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系二级党组织要在院(系)党委会/党总支会、党政联席会议的机制下,积极参与讨论和决定所在单位的重要事宜。

2.负责所在单位党建工作。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文化建设和廉政建设,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使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尤其是学生党支部工作;认真做好学生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3.做好单位内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会同本单位行政领导,负责本单位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与监督工作,以及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学位评定、奖学金评定、学年评定等方面的政审、鉴定工作。

4.负责所在单位的思想政治和文化建设工作,加强所在单位学生管理,加强对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

5.做好统战工作,积极与所在单位党外人士交朋友,支持民主党派人士依法独立开展活动;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依照法规和各自的特点、职责开展工作,结合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和谐稳定教育工作。

第九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党支部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在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党支部的基本职责是:

1.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及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所在单位所承担的任务。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观念,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4.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学校改革和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6.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吸收在教学、科研、管理、支撑第一线工作的优秀分子入党。

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  教学科研单位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教学管理服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所在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特别要重视学生的思想困惑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高度关注学生的人格教育和心理健康,培育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3.认真开展师生党建工作,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严格按照基本制度开展活动,做好组织发展工作,重点做好在学科带头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高学历人员和青年教师中的党员发展工作。

4.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注重师生的人文关怀,关心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的实际困难,积极为其排忧解难,增强教师教书育人的政治责任感。 

5.支持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配合学校中心工作,努力把学生党支部建设成为全体学生中先进的政治核心。

2.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发挥学生党员在学风建设和学生事务管理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3.对学生入党申请人和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按标准和程序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4.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关心和帮助特殊困难的学生群体及个人,做好日常思想政治工作,保障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

5.指导并支持团组织、学生会和班委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支撑部门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所在单位的贯彻落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加强对党员和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加强勤政廉政建设。

3.教育党员和群众增强服务意识,面向教学科研,面向基层,深入实际,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意识。

4.支持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保证所在单位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三条  离退休职工基层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党章及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2.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坚持党的组织生活,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使离退休干部党员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加强党性锻炼,牢记党的宗旨,保持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3.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和生活实际,采取走访、谈心、座谈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离退休干部党员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科学健身,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4.经常了解、听取并如实向国科大党委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5.支持离退休干部党员自愿量力地在建言献策、普及科学知识、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创新文化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6.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关心培养离退休干部中的入党积极分子,研究制定组织发展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及时吸纳符合条件的离退休干部加入党组织。

第四章  基本制度

第十四条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即定期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党支部要制定年度“三会一课”计划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1.党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主要内容是听取和审查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接收新党员;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凡属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一般都应作出决议或决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决议,必须有本支部半数以上党员参加,并经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的党员表决同意,方能有效。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及以上,会议有效。

2.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全体支部委员参加,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指示;讨论制定完成工作任务的方针办法;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研究有关干部选拔、调整方面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讨论研究协调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分析群众的思想状况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对支部的近期活动做出安排。

3.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党务工作事项。一般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近期工作,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每次解决一两个问题。

4.党课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全体党员都要参加,也可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共青团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主要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知识和优良传统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增强党性观念的教育和时事政策教育。可以按照上级精神确定主题,可以结合形势任务要求确定主题,也可以结合基层需求确定主题,党课教育要紧密联系实际,力求生动活泼,注重实效,避免党课形式化、娱乐化。除了传统的课程式讲座以外,还可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介创新讲党课形式,提高党课覆盖面和实际效果。二级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及各党支部书记应带头讲党课,严格落实我校“三级党课”制度。

第十五条  按期换届改选制度。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规定,按时进行换届改选。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改选的,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基层党组织的委员出现缺额时应及时进行补选。新生入学后,学生党支部应及时选举组建。加强对支部书记的培训工作,使之具备做好党的工作的能力。

第十六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组织召开。党支部全体党员都要参加。组织生活会应确定主题,中心内容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按照会前组织学习、深入谈心谈话、广泛征求意见,会上认真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列出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的步骤召开。

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既要参加党员领导干部班子民主生活会,又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与党员一起学习讨论、一起查摆解决问题、一起接受教育。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根据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部署,一般每年对教职工党员和学生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每个党员要在党支部大会上,按照民主评议党员的内容,做个人总结,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今后努力方向。对不合格的党员要进行妥善处置,对违纪党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及时将评议中的有关情况向党内外群众通报,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主题党日制度。每月固定一天开展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活动时间可提前或顺延,原则上在前后一周内完成。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可根据当月活动主题,扩大参加主题党日活动的人员范围,邀请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或群众代表参加。每次主题党日的具体内容,要聚焦增强党性、提高素质、服务群众等方面开展喜闻乐见的活动。

第十九条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制度。开展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认真总结典型事迹并表彰和宣传。

第二十条  思想工作制度。基层党组织要经常分析和准确把握所在单位职工群众的现实思想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员日常管理制度。党支部要严格按制度和规定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党员必须编入一个党支部过组织生活,并按时交纳党费;党员在调动工作办理行政关系的同时要按规定办理转接党组织关系的手续;党员因公、因私出国,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党员单独出差、出国,要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汇报在外活动情况;党员定期过党的组织生活。

第二十二条  党员发展工作制度。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修订)》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工作考评制度。学校党委对考评优秀的基层党组织予以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的予以批评警示,对工作不得力或存在严重失误的限期整改。并适时组织开展先进基层党组织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直属党支部参照本细则对二级党组织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基层党组织工作细则》(党发组字〔2018〕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