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一德:与知识产权强国相比,我国在治理能力和核心知识产权保有量上差距明显

  • 发布者: 于洋
  • 作者: 马一德
  • 创建时间: 2021-05-26
  • 1956

  在2021年“全国科技工作者”期间,北京科学技术研究院科协以“众心向党,自立自强”为主题,开展一批有亮点、有特色、有影响的活动。

  5月14日下午,北科院科协、北科智库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马一德教授分享了“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历史成就、现实方位与远景规划”的主题讲座。

  知识产权“由大变强”是支撑创新型国家、科技创新强国的关键,《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三步走”战略目标: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到2030年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到2050年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

  目前,党中央、国务院正在加紧制定《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这将为未来15-20年内中国创新事业和知识产权发展的纲领性指引。

  知识产权体系中专利制度与科技创新息息相关,以专利制度变革为主线,中国科技创新体制实现了计划向市场的创新资源配置方式的革命,新的变革正在发生。



马一德教授


我国专利制度变革的四个阶段


  只有明确知识产权在中国发展的历史逻辑、现实方位,才能理性设定目标,科学制定实施路径,确定远景规划。

  1978-1992年:
  面向对外开放的专利法制
  基于对外开放的考量,我国迅速建立起了一整套专利保护制度,但短期内国家行政指令制度与技术合同制度共同调节着创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专利制度仍处于“空转”状态。

  1992-2008年: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专利法制
  中国开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进程,技术创新的自由市场初步形成,专利制度成为了引导技术创新的基础性机制,面临制度“高起点”与创新“低水平”之间的龃龉,产权保护成为了创新市场完善的主要难题。

  2008-2020年:
  自我求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颁布,旨在塑造知识产权强国、打造创新发展体系。

  但过度行政激励一定程度上扭曲了专利权在市场中配置创新资源的作用机制,大量缺乏创新的专利堆积将成为市场竞争和产业转型的阻碍,政府如何治理和参与创新市场成为了最重要的课题。

  在技术创新治理进程中,我国经历了从单纯的计划调节,到市场与行政双轨调节,最终逐渐转向市场主导的过程。

  如何有效激励企业创新,推动中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转型是当前主要命题,知识产权是其中至关重要的政策性工具。

  但在知识产权“为我所用”的过程中,如何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同时为政府定好位而避免陷入“知识产权”外衣下的新一轮计划式管理,成为当前知识产权和创新政策制定中的最重要课题。

  2020-2035年:
  知识产权强国战略远景规划
  中国致力于打造知识产权强国、跻身全球创新型国家前列。第四阶段的变革将如何发生?


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初步框架


  2021年3月《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具体包括:

  严格保护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加快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立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健全仲裁、调解、公证和维权援助体系,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损害赔偿力度。”

  优化激励

  “优化专利资助奖励政策和考核评价机制,更好保护和激励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密集型产业。”

  明晰产权

  “改革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扩大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知识产权处置自主权。”

  完善服务

  “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形成激励与监管相协调的管理机制。构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公共服务平台。”

  新一轮《国家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规划》也即将出台,进一步搭建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框架。


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目标与定位


  我国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初期,知识产权数量情节浓厚,将“每万人口专利持有量”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与创新能力强弱划上等号。

  各地激励政策带来知识产权非理性申请和虚高数字,却未同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政府与市场错位而导致“揠苗助长”。

  现阶段,我国与美国等传统知识产权强国相比,存在两方面明显不足:知识产权治理能力的不足,即知识产权产权配置、保护水平、运用能力、公共服务、国际影响力等方面仍存在差距;核心知识产权保有量不足,缺乏核心专利、知名品牌、版权精品,对国外技术依存度较高,全球竞争中价值链地位低。

  知识产权是创新价值流动的最终载体,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虽然直观地体现为知识产权保有量的差距,其深层次原因却在于不同国家间人才、教育、科技等综合国力的差距。

  高质量知识产权保有量的追赶是表象,实质上是向全球创新强国的全方位追赶,并非知识产权治理一隅之力可完成,必须作为“系统工程”与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同步协调实施。


  知识产权强国有两种内涵:
  国家、企业竞争能力之强,直接体现为一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数量、质量和结构上具有强大实力以在全球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强国建设的目标可设定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核心专利、知名品牌、版权精品的数量等量化指标。
国家治理能力之强,体现在国家通过制度完善、管理改革、政策实施、外交合作等为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提供良好环境,最大程度地促进市场创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属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
  两者之间存在强烈的内在关联,国家、企业竞争能力的提升是强国建设的最终目标,国家治理能力完善是前者实现不可或缺的制度支撑,但目标、着眼和侧重不同,决定了不同的实施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指出,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应在塑造良好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层面,规划、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


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的关键问题

  树立知识产权“创造观”,轻数量而重质量

  2020年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取消申请资助奖励,强化专利运用、管理;202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2021年6月底前取消各级专利申请阶段资助,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专利授权财政资助,将重点专项知识产权运用。

  知识产权的价值不在于数量,而在于产权保障和内在价值的实现。

  应避免公共政策对专利申请行为进行直接干预,改变专利费用资助尤其是全额资助、超额资助的政策,修改将专利数量作为科研项目评价、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评价和员工绩效评价等行政主导的评审机制的重要指标,弱化对专利数量盲目追求。

  知识产权的授予来自于创新者与社会公众就创造性成果达成的“社会契约”,政府承担着公共利益“守门人”与市场“维护者”的角色,应当严格审查标准,提升专利质量。

  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主体创新预期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

  《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将“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列为知识产权领域首要任务,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成为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实施的首要内容。

  针对当前专利侵权较为普遍,维权成本高、赔偿低的现状,有必要加大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确立司法保护主导地位,提升审判效率、完善举证责任,实现损害赔偿与市场价值相适应、合理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体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威慑作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仲裁机构和调解机构,发挥其解决专利侵权纠纷的“准司法”和“自治”作用。

  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体制改革

  除依靠市场竞争机制,我国创新发展的独特优势在于“新型举国体制”,瞄准基础、关键、核心技术,国家力量进行科学统筹、集中攻关,但国家力量与市场作用相衔接真正促进经济发展,需要以知识产权为衔接。

  未来,国有知识产权归属和分配体制改革应成为重点探索课题:最大限度给予高校院所处置知识产权的自主权;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改革;支持高校院所自主与发明人进行专利所有权分割,明确转化收益分配;健全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转化决策机制,降低责任风险,包容审慎监管。

  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减少市场交易成本

  正如科斯所说:“只要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无论产权最初进行如何配置,市场都会找到最有效率的均衡结果。”

  在产权明确的前提下,提供充分的信息、减少交易成本才能促进知识产权获得最大程度的流转与运用,这应当成为政府在产权授予和权利保护之外最主要的公共职能:政府提供全面、深入、及时的信息服务,为产业和创新企业知识产权决策提供有效的引领和指引,促进专利布局、获取和运用;大力培育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专业特长、行业影响等方面的优势,促进创新市场要素的自由流动。

  以法治方式介入和调节市场,推动重点产业升级

  道格拉斯·诺斯曾指出,“全球经济”并不是同一水平的竞技场,发达国家的制度框架方面有着重大优势,在完善的市场化机制建立之前,多种政府干预在短期内必不可少。

  对经济转型期的中国,在医药、半导体等高新技术领域的弱势地位仍然没有改变,跨国公司利用专利权构建起强大的行业壁垒,并在过去的一轮专利权扩张运动中不断强化。

  国内市场参与者要进入市场并生存发展,行政引导下的集中突破仍不可或缺。

  随着与发达国家技术差距逐步缩小,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国的压迫性越来越强,“一方面宣布权利,但又不受制于全面的权利兑现”的方式已没有空间。

  面对国外跨国企业构建的专利权利壁垒,需要寻求创新活动治理方式的转变:一方面,由政府引导建立产业创新联盟、知识产权投资基金等非政府主体作为缓冲,借由市场主体间接调控和引导创新活动;另一方面,不断完善专利和竞争法制,提升我国反垄断调查和执法能力,遏制跨国企业的权利滥用行为,为国内产业转型打造新的公平竞争环境。

 

  本文转自《北京科学学》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