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推动建立新时代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 发布者: 于洋
  • 作者: 刘云
  • 创建时间: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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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科技创新面临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同时面临国家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强国建设的紧迫需求。党的十九大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人才是科技创新最关键的因素,创新的事业呼唤创新的人才。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才是创新的第一资源”,创新驱动实质是人才驱动,科技人才在整个创新驱动和科技发展方面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如何有效地发挥科技人才的作用,需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尊重人才成长规律,需要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科技人才评价与激励机制,不断改善人才发展环境、激发人才创造活力,才能适应新时代国家发展的战略需要。

  在实际工作中,科技评价体系的“指挥棒”对科技人才发挥作用的影响十分关键。早在2000年初,我国科技评价工作就面临一系列亟待改进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科技评价分类不明确,用同一评价标准评价不同类型的科技活动,不能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不同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价中存在重形式走过场、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评价结果使用不当等,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急功近利、浮躁浮夸等不良风气和短期行为;专家评议制和信誉制度不够完善,影响了评价工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等。2003年,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联合发布《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强调要实施分类评价,倡导质量第一,克服浮躁、急功近利等短期行为,坚决反对浮夸作风和任何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同年,科技部发布《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对科技评价程序、专家遴选与回避以及基于分类评价导向的科技计划、项目、机构、人员、成果评价给出了具体指南。这两份文件的出台,标志着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科技评价制度初步建立,为改进科技评价工作首次亮出了政策导向和行动指南。

  近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人才评价制度改革。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注重科研人员的创新能力、质量、实效和贡献,着力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营造良好的学术生态,激励更多科研人员主动投身科研事业,潜心开展科学研究。根据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不同活动的规律和特点,积极开展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为新时代完善科技人才评价制度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健全和实施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应着手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树立以“大人才观”“全面发展观”和“动态发展观”为主导的正确科技人才评价观。“大人才观”是指要有“人人有权利成才、人人有机会成才、人人都可以成才”的理念,营造适合大批创新型人才成长的环境和土壤,使每一个人都能成长为社会有用人才,这应是我们培养和促进人才成长的基本出发点;“全面发展观”是指创新型人才培养成长要重视人的全面发展,不能只重视专业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创新思维、创新素质、创新能力的培养,还要重视政治修养、文化修养、社会责任和爱国情操的培养,促进人才的全面发展;“动态发展观”是指要关注人才的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的动态演进,不要静态地看待人才,不要因“一时一事”给人才贴上“永久牌”标签,或人为地确立人才“品牌”。要努力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制度和人才成长环境。在科技领域,大力营造敢为人先、敢于创造、敢冒风险、敢于怀疑批判和宽容失败的环境,鼓励自由探索,发扬学术民主,提倡学术争鸣。

  第二,持续推进“四唯”清理行动,破除将科技人才计划项目贴上“永久牌”标签的做法。尽管中央层面已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然而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四唯”现象依然存在,评价标准仍然是“一把尺子量到底”,导致一些从事应用研究、工程设计、成果转化、标准开发的应用型人才较难在评价体系中“对号入座”,创新积极性受到影响;同时,也可能导致一些科研人员片面追求“短平快”,不愿从事周期长、有原创性前瞻性引领性的基础研究课题。对此,有关部门应基于中央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地方和高校层面的现行科技项目、人才项目、职称评审、经费使用及机构评估等相关管理办法,按照破“四唯”进行清理和改进,从制度设计的根源上解决“四唯”问题;要深化科技人才计划改革,弱化人才计划的功利性。科技人才计划项目是针对特定年龄段青年人才的科研资助项目,有项目执行期限,不宜贴上人才标签,一些人才奖励计划获得者也不宜再给予其他超额的待遇条件。

  第三,从科技创新规律出发,科学分类设置科技人才评价标准体系。我国科技人才结构日益复杂,各行各业人才辈出,若不对人才进行科学分类,便可能出现评价指标设置不科学、评价过程混乱、评价结果不真实的情况。根据科技人才工作性质和科技活动特点,可以将科技人才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研究、实验技术、科技管理服务等类型。在此基础上,突出人才评价的中长期目标,突出代表性成果评价,注重业绩和潜力评价、过程和结果评价相结合,完善容错免责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潜心研究的良好环境。同时,还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科技人才在不同领域、不同岗位作出贡献,根据科技人才不同领域、岗位特点,分类健全涵盖品德、能力、业绩等要素的人才评价标准,注重创新质量、统筹能力绩效、结合团队贡献,实行差异化评价,避免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成长阶段的科技人才“一刀切”式的评价。

  第四,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积极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等多元主体参与的评价治理体系。在科技人才评价的理论层面,已经产生了一系列评价方式和手段。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受到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往往会产生一些评价僵化、固化的不合理现象。因此,针对不同单位和部门、不同层次和类型的科技人才,应当引入不同评价主体。同时,应不断丰富评价方式,根据考试、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法的应用场景,对于不同职业、不同岗位,采用更加具体、精准的评价方式。拓宽科技社团、企业和公众参与评价的渠道,积极培育发展科技人才第三方评价机构,鼓励学术团体、专业机构开展独立评价。

  第五,注重不同类型科技人才工作能力,发挥用人单位主导作用。突出基础研究人才的研究能力、学术影响和学术贡献,重点评价其把握基础科学领域创新方向能力,提出、分析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能力,带动研究团队发展、提升学科水平能力;突出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的技术创新水平、成果转化程度和产业发展贡献,重点评价其对专业领域技术前沿把握能力,共性核心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创新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对产业转型升级带动能力;突出社会公益研究、实验技术、科技管理人才的社会公益服务、技术支撑、科技管理的能力、质量和效果,重点评价社会公益研究人才关注和研究社会、民生及产业发展热点,提出发展建议、决策参考的决策咨询能力;重点评价实验技术人才的实验技能、操作能力和工作效率;重点评价科技管理服务人才制订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技项目、推进重大科技活动的管理协调能力。用人单位要结合自身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细化评价标准,自主评价科技人才。合理确定不同类别科技人才的评价周期,适当延长对基础研究人才、青年科技人才等的评价考核周期,鼓励实行聘期评价。设立紧缺、高层次科技人才评价的绿色通道。合理使用评价结果,促进人才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有效结合。

  第六,改进科技人才评价配套措施,进一步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将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落到实处。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的正确引导作用;简化评价程序,逐步建立规范化、专业化的评价管理系统,优化评价流程,避免多头、频繁、重复评价人才,切实减轻人才负担;畅通评价渠道,改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新兴职业等领域科技人才申报评价渠道;优化评价环境,加强学风建设,建立评价专家责任和信誉制度,对科研人员、承担单位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加大对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和惩戒力度;提高评价公信力,建立健全公示、反馈、申诉、督查、回溯等制度,实行评价全过程痕迹化管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使科技人才评价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研究”(21ZDA016)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副院长)

 

  本文转自《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6月8日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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