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河发等:知网又翻车:“天价”之外需要关注的四个问题

  • 发布者: 徐崇
  • 创建时间: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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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中国科学院暂停续订中国知网数据库一事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在此之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起诉中国知网,以及北京大学、武汉理工大学暂停使用中国知网等一系列事件都引起过社会的热议。从表面看,热议发生的原因是数字网络出版平台涨价,但深究其背后的原因,则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利益分配不平衡和市场垄断等一系列问题。

  一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国知网近年来引起社会关注主要是由于数字出版平台、期刊杂志社和著作权人三方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4类人身权和13类财产权。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在实际情况中,纠纷主要产生于作者和平台之间。对于高校毕业生而言,如果他们没有直接将学位论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财产权授权给如中国知网这样的数字出版平台,数字出版平台擅自通过网络传播作品并获得收益,则属于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行为。对于期刊杂志文章的作者而言,数字出版平台没有经过期刊杂志社同意,擅自获取杂志社通过版权转让协议从作者处获得的网络传播权并获得收益,则属于侵犯杂志社专有出版权的行为。为规范学术交流秩序,保护著作权人等的合法权益,必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治理学术领域著作权侵权行为,将独家转让或授权协议改为制定普通许可协议。数字出版平台、期刊杂志社不能限制著作权人应有的知识产权权益,数字出版平台也不能限制期刊杂志社的应有知识产权权益。

  二是利益平衡问题。《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从利益分配来看,现在主要的争议点在于作者、期刊出版社和数字出版平台利益分配的不平衡。据了解,数字个刊一般按流量收入的一定比例向期刊杂志社分配,数据库订购则根据期刊质量和总页数占汇编数据库总页数的一定比例向期刊杂志社分配。由于数字出版平台数量的有限性和市场竞争性,期刊杂志社往往在利益分配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得不接受较低的分配比例,由此造成的结果之一就是难以向作者支付较高的报酬。对作者而言,不仅从杂志社得不到多少稿费,甚至作者自己从数字出版平台下载自己的文章还要付高额费用。造成该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平台在利益关系中占据了绝对的优势地位,另一方面则是当前缺乏相关政策规定能够明确界定并计算作者、期刊和平台三方对最终的数字化版权作品做出的贡献。为此,应从规范合作机制着手,构建数字出版平台、期刊杂志社和作者三方利益平衡机制,通过分析各方的资金投入、人力投入、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著作权稿费和转让收益分配指南,将收入更多地向内容生产方倾斜。

  三是涉嫌市场垄断问题。目前,有很多观点认为中国知网与期刊签订独家授权协议的行为涉嫌市场垄断和知识产权滥用。独家使用实际就是排除了其他数字网络出版平台获取期刊杂志社专有出版权的机会,涉嫌限制公平竞争。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中就包括: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从作者与期刊杂志社的关系来看,期刊杂志社作为内容经营者,利用版权转让协议获得了作者的著作权财产权,实际上是限制了作者向其他杂志社、数字出版社、网络传播平台转让或许可其著作权财产权的机会。为防止垄断和知识产权滥用,有关部门必要时可以启动数字出版平台市场占有率、利润率、营业收入情况调查,对查实的垄断行为进行必要的处罚。要推动数字出版平台、期刊杂志社和著作权人签订以普通许可方式为主的知识产权使用协议,促进公平竞争。

  四是平台社会责任问题。在我国主要学术类数字出版平台中,中国知网的学术文献收录范围最广,用户数量最多,具有显著的市场竞争优势。中国知网竞争优势的形成不仅是该平台不断加强研发和有效经营市场的结果,也是政府和有关单位不断投入和支持的结果。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出版平台由于掌握了网络传播渠道,已经和信息通信网络平台、交通平台一样,成为科研和学术发展的基础设施。数字出版平台发展的目的不应仅仅是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是在保障合理利润的前提下,不断加大科技创新力度,为用户提供更好的学术传播交流途径,繁荣学术研究,激励科研人员创新,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要研究制定学术作品著作权普通许可和利益合理分配的政策与机制,发挥平台的社会责任,培育著作权人、期刊杂志社和数字出版平台三方作用有机衔接、利益分配合理、公开公平竞争的学术生态体系。应当鼓励和支持国有股权投资进入数字出版平台建设,必要时可以将一些政府支持较多的公益性较大的数字出版平台由盈利机构转变为知识产权信托平台。

                    来源:光明网-理论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