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 尹锋林:新时代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

  • 发布者: 徐崇
  • 创建时间: 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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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与国际环境巨变对知识产权工作带来的新挑战,以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建设科技强国对知识产权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建立起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较为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在管理机制方面,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了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重大部署,实现了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中统一管理,做到了专利、商标的综合执法,大幅提高了知识产权管理效能。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在政策体系方面,我国已经构建起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政策体系,涉及知识创新成果的产权界定和保护政策,市场竞争和监管政策,激励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知识产权运营的财税、金融等各类政策。可以说,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已经进入了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的转型发展新阶段,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大幅提升,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奠定了坚实基础。

知识产权制度顶层设计全面加强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放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作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重要论述,并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顶层设计,在全面评估2008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情况的基础上,2021年9月,印发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对新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了系统全面的顶层设计。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法治保障,严格保护;改革驱动,质量引领;聚焦重点,统筹协调;科学治理,合作共赢为主要原则,建设面向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具体而言,要求做好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工作:一是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制定修改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制度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立法。二是构建职责统一、科学规范、服务优良的管理体制。持续优化管理体制机制,加强中央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宏观管理、区域协调和涉外事宜统筹等方面事权,不断加强机构建设,提高管理效能。三是构建公正合理、评估科学的政策体系。坚持严格保护的政策导向,完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四是构建响应及时、保护合理的新兴领域和特定领域知识产权规则体系。建立健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规则。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对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作出进一步规划和部署。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是一种合成性的权利,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创新,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进行了多次修改。

  我国现行专利法制定于1984年,曾分别于1992年、2000年、2008年进行过三次修正,对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加强国际技术引进和转移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形势发展,我国专利领域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其一,虽然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不断提高,但专利维权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等问题也愈发凸显,跨区域侵权、网络侵权现象增多;其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新局面难以打开,亟需专利制度做出一定的修正,保护创新、激励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其三,加入相关国际条约和履行国际义务也对专利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于2020年10月对专利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改。这次修改大幅提高了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标准,引入了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延长了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建立了专利权期限补偿、药品专利链接、专利开放许可等制度,完善了专利行政执法的程序和权限。

  商标法对于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合法利益,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后,我国制定的第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就是商标法。现行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之后在1993年和2001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为了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又于2013年和2019年对商标法进行了两次修改。后两次修改的重点是: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提高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标准,建立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申请商标行为进行规制。

  著作权法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和传播的法律,对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促进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制定于1990年,并于2001年、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著作权保护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改完善著作权法予以解决。2012年12月,国家版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正式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准备工作。经反复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我国立法机关于2020年11月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改。该次修改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对著作权中广播权权利内容和广播组织权进行了更加科学的界定,完善了视听作品保护规定和合理使用制度,加大了著作权侵权惩罚力度,优化了著作权行政保护制度,并对解决著作权人维权难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制止反不正当竞争的权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1993年,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先后于2017年和2019年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两次修改。重点完善了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围绕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新增了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进一步优化了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惩罚措施和民事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改革加快推进

  为了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在知识产权领域,该方案提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要求。通过机构改革,我国实现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原产地地理标志的集中统一管理。同时,此次机构改革还对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了改革,规定中央宣传部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牌子,由其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监督管理出版物内容和质量,监督管理印刷业,管理著作权,管理出版物进口等。通过机构改革,知识产权申请、审查、授权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审查效率快速提升,为各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的确权提供了重要保障。

  考核评价与激励机制是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条件。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要求将知识产权产品逐步纳入国民经济核算,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时,注重鼓励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加强转化运用、营造良好环境等方面的情况和成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将“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作为“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之一。通过建构考核评价和奖励激励机制,从事技术工作的工程师愿意投入更多时间和精力从事技术开发,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愿意投入更多时间进行创作,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价值导向和氛围,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2021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压缩整体注册授权周期,到2021年底,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要稳定在4个月之内,发明专利审查周期进一步压缩至18.5个月,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压缩至13.8个月;到2021年6月底前,全面取消各地对商标、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和奖励,推动知识产权工作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另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强化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和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打击力度,知识产权行业秩序显著好转。

  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创造的基础和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战略举措,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建设不断向前推进。2021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在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完善和优化国家创新体系、优化区域创新布局、扩大科学技术开放与合作等方面均作了重要规范,为促进科技创新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我国全球创新指数排名第12位,位居中等收入经济体之首,并较2020年上升2位,再创新高。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持续增强

  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政执法制度规范和体系机制,努力推动构建“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

  在司法保护方面,我国从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机制改革着手,通过创设知识产权专门法院、飞跃上诉等制度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性、权威性。2014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设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集中管辖当地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同时,规定对于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近年来,在北京、上海、广州、海南等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审理重大典型案件,确立裁判规则,统一裁判标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着力解决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明显增强。

  2017年11月,十九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要求以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为基础,以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为重点,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质量效率,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向现代化迈进。2018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对于当事人不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不服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最高人民设立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受理案件,行使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专利、垄断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终审职能。

  此外,通过试点和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确保各类案件裁判标准的统一。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检察体制机制,建立健全与审判机制、检察机制相适应的案件管辖制度和协调机制。同时,对知识产权司法案件建立繁简分流机制,开展适应知识产权审判特点的简易程序试点,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持续推动建立跨行政区域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机制,充分发挥法院案件指定管辖机制作用,有效打破地方保护。

  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均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行政部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职权。例如,2020年新修改的专利法第69条和第70条分别规定,专利执法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上述这些职权是很多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强国的知识产权部门也不具备的权力,由此可见国家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重视程度。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知识产权执法部门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执法标准、证据规则和案例指导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专利行政保护复议与应诉指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等规章制度,为专利、商标行政执法确立了明确的标准。国家版权局印发了《正版软件管理工作指南》《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审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完善了著作权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提升了著作权行政执法效能。

知识产权运用制度日益健全

  知识产权运用是发挥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作用的关键一环。2019年11月5日,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中,习近平主席指出:“为了更好运用知识的创造以造福人类,我们应该共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而不是搞知识封锁,制造甚至扩大科技鸿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推动知识产权运用为目的,我国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体系,以适应新发展阶段要求,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深化“放管服”改革为知识产权运用提供制度基础。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和激励创新的制度,而知识产权本身也是科技创新成果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科技法律的修订为知识产权运用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2015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是该法律自1996年通过后首次进行调整。其中,第十八条指出“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进一步破除了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的制度障碍。2021年我国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把“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放在了第三章的重要位置,充分突出了成果转化在我国科技进步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创新制度规则以充分激发知识产权的内在价值。通过相关制度创新,为知识产权运用开辟新的渠道,是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一大特征和特色。2020年,科技部等九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2021年,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三条要求,“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国家发布的“十四五”规划也就这一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说明此项内容在我国经过一段时期试验和试点的制度创新后,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并纳入“五年规划”和中长期远景规划。2020年我国修正的《专利法》引入了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印发了《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

  完善以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为导向的评价和奖励制度体系。科学合理的评价和奖励制度有利于激发相关主体开展知识产权运用活动的创造性、积极性。2015年,修订后的《科技成果转化法》要求,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并规定了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核心要求,纳入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转化的活力。

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不断优化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有效运行是保证知识产权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多个领域、多个环节采取多种形式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有效提升了知识产权制度在创造、保护、运用等方面的效能。

  借助新技术的应用提高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完善知识产权的电子申请系统,通过深化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商标、专利审查中的运用,优化专利审查和检索智能化系统功能。推行商标电子注册证、专利电子证书,探索在线开展专利无效口头审理。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借助信息化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诉讼在线审理,加强大数据在案件分析中的使用。

  通过成立专业机构建设网状知识产权服务站点。早在2001年,我国就开始探索在重点城市设立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党的十八大以来,这一步伐明显加快。这些专业机构不仅在在专利审查和社会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衍生出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等网状知识产权服务站点,积极支持各类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并不断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通过优化创新相关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能。在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维持等各个流程,不断优化、简化业务办理环节,健全工作模式。进一步完善专利审查绿色通道,通过专利预审机制大幅提升专利审查和授权效率,满足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服务的效率需求。建立完善商标审查绿色通道加快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商标驳回复审及异议申请优先审查裁定,为申请人快速获得商标授权、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

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

  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是我国稳步推进全面高水平对外开放和积极构建新发展格局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通过完善国内有关制度,为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创造了有利条件。

  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国际合作向纵深推进,不断与国际接轨。一是积极融入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成功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和《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二是积极开展双边和多边知识产权合作,参与完成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知识产权章节谈判,借助“一带一路”倡议积极开展与相关国家的制度合作,积极与其他国家建立“专利审查高速路“合作机制,推动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落实。三是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制定上发挥更大的作用,积极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工作,推动《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正式生效,推动人民币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合作条约(PCT)体系国际专利申请相关国际费用定价和结算货币,推动中文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工作语言。

  今后,知识产权制度改革与发展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围绕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和“十四五”规划目标和任务,以全面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和更大力度推动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全球治理为导向,以推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开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局面为目标,引导知识产权事业向更高水平迈进。

  【本文作者 刘云,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教授;尹锋林,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副教授。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新兴产业全球创新网络形成机制、演化特征及对创新绩效的影响研究”(项目编号:71810107004)的阶段性成果;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博士后张亚峰对本文亦有重要贡献】

  参考文献

  [1]《习近平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并讲话》,中国政府网,2020年12月1日。

  [2]《申长雨在2022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上的主旨演讲》,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4月27日。

  [3]臧红岩: 《我国知识产权创造体制机制的经验、问题与建议》, 《科技中国》, 2018年第10期。

  [4]黄训: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两种模式比较研究》, 《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2021年第5期。

  [5]吴汉东、刘鑫: 《改革开放四十年的中国知识产权法》,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

  来源: 《国家治理》周刊,原文链接:http://www.rmlt.com.cn/2023/0210/6657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