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一德: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 发布者: 徐崇
  • 创建时间: 2024-04-13
  • 3649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植于华夏文明的肥沃土壤,世代延续、从未间断。发掘、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要义,继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一、弘扬法律文化中“民惟邦本”的“仁政”传统,赋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新的表现形式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独树一帜、脉络清晰的中华法系,蕴含着博大精深的政治智慧。《左传》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

  民本思想是传统政治思想的基石,对古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发挥着重要影响,也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精华,深刻影响着统治阶级治国方略和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践。民本思想的表述在中国古代文献中十分丰富,“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国以民为本,社稷亦为民而立”,等等。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仅表现为“罚当其罪”,而且也重视个体的生命价值,例如,秋冬行刑、死刑复核制、原情定罪、犯罪留存养亲等一系列恤刑原则。历朝历代著名的政治家也都体恤民情、厚利民生,所谓“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既是民本思想的真实写照,也被“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朝代更迭所佐证。从汉代“文景之治”、唐代“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到清代“康乾盛世”,封建王朝的“盛世”景象很大程度上与主政者信奉民本思想和推行“轻徭薄赋”的“仁政”有关。“盖君子之为政,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仁的最基本的内涵之一,就是“爱人”,重视人的生命。在立法层面,产生了体现“仁政”学说的立法创制,直接促成了后世长期沿袭的“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秦朝二世而亡后,继起的汉朝总结秦亡教训,汉高祖刘邦兼采儒、法、名、墨众家之长,将孟子“仁政”学说与道家的无为学说相结合,德法并举、宽刑薄赋、“无为之治”,汉文帝刘恒“绝秦之迹,除其乱法”,废除了“收孥相坐”法,在世界各文明古国中率先废除了身体残害刑。民本思想、仁政学说通过长期的灌输、传颂,对数千年来的中国立法者、守法者、执法者产生深远影响。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惟邦本、隆礼重法、德主刑辅、罚当其罪、以和为贵等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在深刻总结党领导人民追求法治、推进法治、厉行法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法制传统里提炼出精髓要义,赋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新的表现形式。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充分证明,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习近平总书记率先垂范,先后3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相关草案,铸就了“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民法典”。强调“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从“以民为本”到“以人民为中心”,民本思想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被赋予了更多的法治要素,必将对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产生深远影响。如“天下无讼”与民事调解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礼法合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法治建设,这些都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也是推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在法治领域的生动呈现。新征程上,挖掘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文化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们应研究历代法律制度和成败得失,萃取诸子百家各学说中的精华,秉持古为今用的原则,在文化强国建设过程中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元素,提升法律学术研究的文化自觉,系统发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资源,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支持具有重要文化价值和传承意义的法学学科发展,为中华法律文化注入新的时代内涵,使其焕发生机和活力。

  二、弘扬秉公执法、公正司法的法治传统,完善高效公正的法律实施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古代中国的盛世都注重秉公执法、惩恶扬善,秉公执法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公平正义理念在法治领域的体现。

  秉公执法、司法公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孔子认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这揭示了刑罚不公将会使民众不知道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社会无序就会导致动荡不安。荀子也将公平视作“职之衡也”,将中和视为“听之绳也”,官吏司法行为的主要职责是严格遵守法律,不论当事人身份区别,依法对同样的事务采取同样的处置。“禁主之道,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主张去除自己的私利之心,注重对公平的追求,认为只有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才可以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实现法的公正价值和社会的公正。韩非说,“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就是对秉公执法的赞扬。这种公平执法,君臣守法的观点,虽然还达不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近现代法律思想,但不可否认其孕育着这一价值观念的萌芽。公平公正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价值取向。“秉公”作为一种传统文化,不仅在执法领域留下深刻印记,也对公正司法有丰富而鲜明的观点和制度,如韩非子“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说;王安石“有司议罪,惟当守法”说;古代法制实践中的会审、复审、司法监察等制度,这些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树立司法公信力等,有着借鉴意义。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我国各级人民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及时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各级司法机关牢记民心是最大的政治,重视秉公执法,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法院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案多发高发,把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公正高效审判、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效能优势,检察机关探索“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也要看到,“现在,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人民群众对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要成为我们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在新征程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生命线,完善高效公正的法律实施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应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使其在行动上自觉将法治付诸实践,使立法者根据法律实施状况适时修改完善法律制度,使执法者正确适用法律和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使司法人员正确适用法律规范运用到解决具体案件的判决活动。另一方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坚决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实践,责无旁贷地担负起实施法治的法定职责,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理多层次多领域的突出问题,努力以法治的实际行动和群众认可的成效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严格执法,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使法律在严格执行中彰显权威,充分释放生命力。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强化人民对法治治理效能的信任感,通过良法善治将法治信仰根植于人民心中。

  三、弘扬“礼法合治”“诚信为本”的社会传统,完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体系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礼法合治”“诚信为本”是古代中国出现“盛世”“治世”不可或缺的治理手段。“礼”即礼仪教化,明德旨在扬善;“法”即法律制度,刑罚旨在惩恶。“礼法合治、明德慎罚、诚信为本”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内容。

  专尚仁义、慎刑恤典的《贞观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大明律》,集历代封建法律之大成的《大清律例》都在创造“盛世”“治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许多思想家都认为,不仅是民众需要遵守法律,君王以及其下属的群臣同样需要对法律进行遵守,才可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先秦时期的法家通过“规矩”“绳墨”“仪表”的比喻表达了法是社会的公器。因此,法必须“一”“恒”“有常”,即统一、明确、稳定。管仲说,“上亦法,臣亦法”“法令者,君臣之所共守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慎子说,“士不可背法而有名,臣不得背法而有功”。认为官吏不可背弃法律。“明主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认为君主应该带头守法,否则法律就会失去威信,就会被曲解,社会就得不到有效的治理。数千年的礼法文化逐步造就了遵礼守法、忠孝仁义、惩恶扬善的价值导向,也成为士大夫阶层和普通百姓都认可的基本诉求。“明德慎罚”,一方面表现了礼、法在制度上由原先的对立走向统一,另一方面表现了礼、法在统治方法上的相互补充和交替使用。同时,强调法律的实施以防止犯罪为目的,刑罚的实施以使人们弃恶从善为目的,提倡用调解的方式处理一般民事纠纷,主张用刑“中允”“宽平”、罚当其罪。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个体层面,古圣先贤留下无数箴言警句,例如,“人之所助者,信也”“先王贵诚信。诚信者,天下之结也”“言不信者行不果”“兵以诈立,国以信存”。孔子更是倡导“言忠信,行笃敬”,“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至诚而不动者,未之有也;不诚,未有能动者也”“人之所以为人者,言也。人而不能言,何以为人?言之所以为言者,信也。言而不信,何以为言?”“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可见,诚信备受儒家、法家、兵家、墨家等诸子百家所推崇,成为中华法治文明的基石。至今还流传着许多脍炙人口的诚信典故,如:燕昭王千金买马骨、晋文公退避三舍、商鞅徙木立信、季布一诺千金、晏殊诚实不欺、范仲淹封金不贪、郭进用人守信等典故影响了一代代中华儿女。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诚信为本对建设法治社会、诚信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征程上,我们应更加注重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坚持和发展好“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体系,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首先,应发挥法治对道德的保障作用,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推动更多法治资源向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倾斜,加大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等诚信问题的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其次,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基层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法治自信凝聚文化共识,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再次,营造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浓郁社会氛围。加强公民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教育,借鉴“以法为教”的传统做法,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体系中,制定相应的教材、课程,并将法律知识纳入各类专业考试中。拓宽传统法律文化的培育场域和传播渠道,通过开展相关宣讲课程等形式,让人们了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的忠、信、仁、义、和等价值理念,完善法治文化的传播体系与话语体系,引导全民守法,形成遵法、学法的浓郁社会氛围。

  原文载于《红旗文稿》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htREGMhyYfyjPkn9pX6J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