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一德:强化科技创新领域公平竞争的司法保障

  • 发布者: 徐崇
  • 创建时间: 2025-02-27
  • 1313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从产生作用机制上来看,创新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知识产权是创新资源配置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保障。从形式上来看,知识产权是法律所授予的一项合法垄断性权利,权利人可以就某项知识产品在特定的地域和特定的期限内独家享有该项权利。立法者的目的是希望通过这种垄断性的权利来为创造者提供制度激励,从而促进创新。面向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求,在大数据、算法、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业态、新领域,需要建立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坚定创新研发和成果转化的信心动力;同时,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即知识产品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共性,滥用知识产权独占公共知识技术将损害市场竞争,从长远看也会削弱知识产权自身对创新的激励功能,因此需要反垄断制度的规制,为中小企业保留创新的公共知识资源,营造开放创新、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伴随着创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不断凸显,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增强,知识产权滥用问题随之出现,部分企业通过滥用产权不当排挤竞争对手、不当获利。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强化创新领域的反垄断规制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政策选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在此背景下,反垄断法完成修改,反垄断执法职能进一步得到统一和强化,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制度规则集中出台,在平台经济、医药、通信等领域查处了大批垄断案件。

       司法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环节,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司法审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在制度建设、经验积累和明确规则等方面不断探索实践,为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据,2013年至2023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垄断民事一审案件977件,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6年来至今,共受理垄断民事和行政二审案件282件、审结243件,涉及医药健康、互联网平台、无线通信等民生和新技术领域。在总结丰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近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明确了科技创新领域反垄断的宏观政策导向;制定出台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提供了坚实的规范基础。人民法院这一系列举措对于科技创新领域的反垄断法治完善具有两方面重大意义:第一,通过个案公正审判、司法审判规则的解释建构,平等保护每一个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清楚地释明了鼓励科技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让企业能创新、敢创新;第二,不断健全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两种途径,公共实施是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主要途径和机制、私人实施困难,但公共实施又存在积极性弱、敏感度差、执法力量不足等困境。司法力量不断健全、积极有为将有力地解决当前困境:一方面通过审理反垄断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监督和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努力健全与行政执法的高效衔接,将全面提升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

       伴随着创新成为国内发展的第一动力和全球竞争的主要战略维度,科技创新领域的垄断风险和问题将更加严峻,在医药专利、通信标准必要专利领域,国外企业通过专利壁垒挤压后发者的发展空间,在数字经济领域,算法合谋、价格歧视、数据封锁、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扼杀式收购、拒绝交易、捆绑交易等行为正从可能变为现实且愈演愈烈。这要求人民法院在科技创新的市场竞争治理中更加积极作为,准确认定知识产权正常行使行为与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界限,既依法保障科技创新,又有效遏制非法垄断技术行为。一方面,在新业态新领域数据要素等知识产权保护中,注重保护投资创新与公平竞争之间的平衡,从规制市场失灵的目标出发谨慎、有限地扩张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在新的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背景下,完善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必要设施原则等认定规则,加强反垄断执法力度,保障各类企业公平获得创新资源,实现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原文载于《人民政协报》(2025年02月27日 第 5 版),链接:http://share.183read.cc/article/5908895/5.html?t=174063690553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