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不仅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更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国的关键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要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坚守主业、做强实业,加强自主创新,转变发展方式 ,不断提高企业质量 、效益和核心竞争,努力为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多作贡献”。这为新时代民营经济的发展路径与创新使命指明了方向。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标志着国家对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的全面升级。尤为重要的是,该法专设“ 科技创新”一章,明确了民营经济在国家科技战略中的地位角色,系统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原始创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政策举措。科技创新专章的设立,不仅体现了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前瞻性,更通过制度化供给,为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系统性、可预期、法治化的保障,推动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为民营经济激发新质生产力、构筑发展新优势注入了坚实制度动能。
一 、民营经济科技创新的国家战略 支持和基础设施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形成了以企业为创新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国家创新体系,其中一条基本经验就是将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战略引领保 障功能充分结合。在新一轮科技革命背景下,科技创新向极宏观拓展、向极微观深入、向极端条件迈进、向极综合交叉发力,更加需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越性。党中央提出要“ 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 ”,成为了新时代我国科技 创新体系中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制度安排。一方面需要统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资源平台,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另一方面也需要充分发挥民营经济熟悉市场需求和对技术研发趋势敏感性的独特优势,让市场无形之 手与政府有形之手在新型举国体制的运作过 程中相互协同与耦合。为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 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 ”“ 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向民营企业进一步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 ”。
在此背景下,民营经济促进法以法律形式明确确立了民营经济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与制度角色 。第二十七条提出,国家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引导其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全球科技发展前沿配置创新资源。这一制度导向不仅强化了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地位,也突出了以市场为基础、企业为主体的创新资源配置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构建起更加多元化 、开放化的创新组织结构 。这一制度型开放,标志着我国“新型举国体制”实现从“以国家队为中心”向“多元主体协同参与 ”的重要演进,民营经济被纳入国家科技基础设施体系之中的制度结构内的重要构成力量。
该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系统提出了将国家科研基础设施、共性技术平台、数字资源、标准规范等“ 创新底座 ”全面向民营企业开放的制度安排。这一制度设计,不仅为民营企业融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提供了现 实路径,也在更深层次上体现出我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集中力量办大事 ”的制度优势向更广泛的经济主体延伸,释放出制度红利。国家重大科研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公共数据资源和标准体系的共享机制,有助于构建起政府引导、企业主导、高校与科研机构协同攻关的创新生态,加快科技资 源要素在更大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与高效配置,实现从科研基础到成果应用的全链条联动与转化。这种基础设施层级的 “ 体制对接 ”,不仅拓宽了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成长 通道 ,也推动体制内集中攻关能力与体制外 市场机制优势的深度融合,使民营企业能够在更高起点上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工程、突破产业关键环节,成为支撑我国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量力量,真正实现国家战略引领与市场创新驱动的双向联动、彼此增益。
二 、民营经济科技创新的成果转化保障
科技成果转化是实现创新价值、提升产业效能的关键环节。当前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正是成果“ 转化难 ”,大量科技创新成果滞留于实验室和专利文本,未能有效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成为制约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结构性瓶颈。因为,科技成果转化本身是一个从创 新链向产业链延伸的复杂过程,涉及成果形成、评估测试、中试验证、初步投放乃至市场规模化等多个环节,技术风险高、周期长、投入大,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往往 缺乏足够资源与能力承担该过程;金融资本因难以评估技术价值和风险,通常也难以有效介入。技术成果由此滞留在“ 死亡之谷”或“达尔文之海”,无法顺利跨越从 实验室”到“ 市场端 ”的鸿沟 。
为此,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此政策要求落实为具体的制度安排,第三十一条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加强新技术应用,鼓励开展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的试验示范,发挥技术市场和中介机构作用,推动科技成 果多路径、多方式推广应用。其对政府保障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了两方面的积极要求:
一是在制度层面,要为民营经济“技术试错”松绑赋能,积极回应新兴技术对行政监管的现实挑战和要求。例如,近年来,我国在金融科技、智能汽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积极引入“ 沙盒监管 ”理念,探索 “ 有 限豁免+风险测试 ”的制度安排,为科技成果提供真实应用环境、探索可控落地路径 。这种全过程、动态化的探索,有助于推动民 营企业的原创成果加速转化为产业化产品。
二是在市场层面,要求政府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推动完善技术市场和中介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必须依靠高效、专业、系统的技术转移交易平台。当前,我国技术市场体系尚不完善,交易规则、服务功能、信用评价等方面仍有待健全。未来需要推动建立统一开放、规范透 明的技术交易平台,培育专业化技术经纪机构,形成涵盖技术撮合、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融资等环节的一体化成果转化服务体系。针对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的现实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以立法的形式作出了总体规划、提供了制度方案。
三 、民营经济科技创新的人才保障
党的二十大提出,“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科技创新竞争本质上是人才竞争。民营经济作为吸纳就业 、集聚人才、推动创新的重要力量,其持续发展离不开高质量人才资源的支撑。民营经济促进法围绕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和服务保障作出系统制度安排,构建起了服务民营经济科技创新的人才支撑体系。
该法第三十二条明确提出,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和使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特别是在关键岗位和关键工序中 重用高技能人才,推动高素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这不仅回应了民营企业在推进技术升 级和智能制造中的现实用才需求,更体现出对人才“ 自育自用 ”的制度鼓励。民营企业 在大量承担高技能人才、应用型工程师 、复合型技术人员培养任务的同时,也将为国家科技创新人才体系提供重要的人才储备与实践平台,成为我国科技人才供给结构中的关键支撑力量。
该法第四十九条则从人才供给端发力,提出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和各类实训基地,围绕民营 经济发展需求构建协同育人机制。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打通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之间的堵点,推动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协同的新型人才培养格局,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输送适配性强的科技与技术人才。在人力资源服务机制方面,立法要求人社部门建立健全人才服务体系,搭建用工对接平台,提高供需匹配效率,缓解“招工难”“ 用工荒”问题。要求各级政府完善职称评审、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定、人才落户等方面的制度通道,推动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组织在人才政策上享有平等待遇,为民营企业引才、育才、留才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制度支持 。
四 、民营经济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保障
知识产权是创新成果价值实现的关键桥梁,是以市场为导向配置创新资源的制度核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 对民营企业而言,唯有产权清晰、保护有力,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与成果转化能力方能真正释放。
伴随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实现由“ 有 ”到“ 优 ”的战略跃升。从立法层面看,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立法得到了全方位完善;从司法层面看,以知识产权法院和专门审判机构为代表的专业化体系不断推进,裁判标准更加统一,产权 保护效率显著提升;从行政保护到协同执法、从国内维权到海外预警,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范围、机制效率与服务能力方面实现了全链条优化,成为支撑国家科技战略与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重要法治基础。
在此背景下,民营经济促进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更为明确和系统的规定,提出国家要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原始创新的保护,实施惩罚性赔偿机制,依法打击针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建立覆盖权利认定、侵权惩治、 纠纷化解等环节的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体系。这不仅是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延展完善,更是国家履行对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义务的法治承诺。通过将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由政策倡导上升为民营经济促进的法定义务,民营经济促进法赋予了民营企业依法主张严格保护的权利基础 , 增强了产权保护的制度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实现了制度供给与企业实际需求的高效对接。这不仅为民营企业开展高风险创新活动提供了法治安全阀,也在更深层次上夯实了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资本信心基础,为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营造了更加公平、稳定、可持续的制度环境。
原载于《人民法院报》(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