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一德:深化政府行为规制改革的战略价值与突破路径(专题深思)

  • 发布者: 徐崇
  • 创建时间: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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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强调,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五统一、一开放”,并首次将“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纳入核心框架,明确要求规范政府行为,以破解地方保护、政策竞赛等阻碍要素自由流动的深层问题,标志着我国由“大市场”迈向“强市场”的新阶段。这一制度创新通过规范政府行为破解地方保护主义和政策竞赛等深层矛盾,既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制度保障,又成为衔接要素流动、产业升级、市场开放的关键枢纽。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而统一政府行为尺度则是实现这一要求的关键抓手。具体而言,统一政府行为尺度具有三重战略价值:其一,通过破除区域壁垒和政策差异,企业不再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应对各地差异化的规则,可以将资源更有效地投入研发、生产和市场开拓,能显著降低交易成本,有助于实现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与高效配置,将14亿多人口市场规模潜力转化为发展动能。其二,以治理低价竞争、优化产业生态为抓手,推动光伏等重点行业转型升级;例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光伏行业低价竞争的治理,推动了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内统一市场形成的规模效应和效率提升,如长三角产业链高效协同,能锻造更具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和企业。其三,在扩大制度型开放中构建双循环格局,既为民营和外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又推动国内高标准市场体系与国际接轨,提升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作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命题,统一政府行为尺度居于衔接各个环节的枢纽地位,通过统一政府行为尺度,可以破除区域壁垒和政策差异,畅通国内大循环。同时,一个规则统一、行为规范、公平透明的国内市场,本身就是吸引全球高端要素(资本、技术、人才)的强大磁石,以全国统一大市场为依托,集聚全球高端要素资源,大幅降低外资进入的制度成本,增强其长期投资的信心。这一改革过程需要中央与地方协同推进、法治建设与市场机制有机融合、政府监管与企业创新良性互动,最终形成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竞争环境,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及持续增长潜力,是应对百年变局的坚实依托。近年来,在党中央部署下,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成效显著,“统一政府行为尺度”在多领域取得实质进展,推动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持续完善、市场设施互联互通增强、要素资源流动更畅、商品服务市场迈向更高水平。具体表现为:其一,制度规范统一深化,2025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大幅压减至106项(较2018版缩减30%),实现民航低空、核电投资等关键领域“非禁即入”。新出台《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明确全国统一的审查标准与程序,2025年1至4月民企中标率同比提升5个百分点,1亿元以下项目民企中标占比超80%。建立全国性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互认机制(如京津冀、成渝),奠定联合奖惩基础。其二,执法监管尺度协同,京津冀三地联合发布知识产权、网络交易执法指引,成渝地区统一市场监管规则,显著提升执法规范性和跨区域协作水平。对守信企业普遍实行“无事不扰”,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体现监管尺度的统一与精准。其三,区域数据和技术资源共享。京津冀实现企业跨省登记快速办理,迁移周期缩短70%,打破地域行政障碍。浙江自贸区发布数据出境管理负面清单,辽宁推动百余项政务数据跨部门共享,有效破解“信息孤岛”。上海张江与合肥科学中心共享大型仪器超4万台,长三角“4小时产业圈”通过统一技术标准,实现上海芯片、江苏电池、浙江电控、安徽整车的高效分工,产业链附加值提升20%,展现基于统一市场规则的深度分工协作。这些进展表明,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正在打破区域壁垒、降低标准化监管制度性成本、法治化手段保障公平竞争,形成支撑国内大循环的制度体系和市场生态。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已进入纵深推进阶段,但政府行为规范化改革仍面临多重结构性矛盾:其一,制度规则不完善。不同所有制企业存在“同权不同责”现象,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不统一,如专利侵权判赔额仅为美国的三分之一,抑制创新主体积极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存在“玻璃门”,部分省份要求外地企业必须与本地企业合资才能参与投标,变相限制公平竞争;地方政府对政策执行裁量权滥用导致规则不确定性,以光伏产业为例,部分地方政府通过低价供地、税收返还、强制配套等非市场化资源配置刺激产能扩张,引发行业陷入“补贴竞赛—产能过剩—地方保护”的恶性循环。其二,地方保护主义呈现隐蔽化新特征。虽经持续整治,地方保护主义仍以更隐蔽的方式存在,有的地方政府以“强链”为名行选择性补贴之实,一些地方政府通过“超常规优惠”(如新能源汽车补贴达行业成本15%)、强制本地注册(2024年地方性法规含327条地域限制条款)、隐性壁垒(强制设厂、指定配套采购,零部件本地化率要求超70%)及监管歧视(外地产品抽检频次达本地3倍),推高行业成本。其三,区域协同存在制度瓶颈。京津冀、长三角等虽有协作机制,但深层次矛盾未解。例如,京津冀虽实现信息“一网通览”,三地招标文件审查标准仍有许多差异条款;在长三角“4小时产业圈”中,沪苏浙皖仍各自保留独立补贴目录与技术标准。上述矛盾可概括为“三重脱节”,顶层设计与地方细则脱节(如数据跨境规则)、法律文本与执行标准脱节(如公平竞争审查)、短期政策与长期制度脱节(如招商优惠期限),导致地方有其“选择性执行”空间,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要认真落实党中央部署,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推进合力”。统一政府行为尺度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从制度完善、政策协同和监管创新三个维度系统推进。其一,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消除“选择性执行”空间。制定中央层级的《市场公平竞争审查实施细则》,明确禁止地方自行增设市场准入条件(如强制合资、本地化率要求),对现有地域限制条款启动专项清理。借鉴国际经验,制定统一的侵权赔偿标准,将专利侵权判赔额下限提高至实际损失的3倍,上限提高至实际损失的10倍,设立跨省知识产权巡回法庭,增强对侵权行为的威慑力。借鉴京津冀三地政府规章协同立法经验,推动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城市群在市场准入、产业政策等领域开展协同立法。同时,健全数据要素产权制度,借鉴欧盟《数据治理法案》等国际经验,制定《数据产权界定与保护条例》,明确界定数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制定《跨区域联合惩戒办法》,明确对地方政府不当干预市场的惩戒措施。其二,加快政策协同的先行先试改革,遏制地方保护主义隐蔽化干预行为。在京津冀、长三角试点GDP考核“去属地化”,探索实施区域GDP合并统计,将“区域市场一体化指数”考核体系纳入地方政府任期考核权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先行试点“省级政府行为尺度弹性指数”,对符合统一尺度标准的地区给予土地审批权、人才流动权限等差异化赋权红利。推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落地实施,借鉴欧盟反倾销联合执法经验,构建京津冀长三角跨省域联席会议数字平台,研发内置差异条款识别算法模块的招投标文件智能比对系统。其三,完善政绩考核体系,进一步提升监管效率和精准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执行监督机制,对违规设置市场准入壁垒的地方政府进行问责。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成果纳入干部考核指标: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改革单纯追求GDP增长率和招商引资规模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方式,转为更加注重发展质量、营商环境、民生改善、财政健康状况等综合性的考核体系。加强数字化监督,将人工智能技术深度融入政府行为监管全过程,对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招商引资等关键环节进行智能监控,压缩信息不对称空间。

       政府行为规范化改革是释放中国超大规模市场潜能的“深水区”改革,其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市场效率的提升、新发展格局的构建以及中国在全球经济中的长期竞争力。通过政府行为规范化改革构建制度统一、政策协同、监管闭环的治理体系,促进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推动实现从“大市场”向“强市场”的质变跃升,将为新发展格局提供坚实支撑。

       原文载于《人民政协报》(2025年09月16日 第 3 版),链接:http://share.rmzxw.net.cn/article/6247125/5.html?t=17579819147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