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一德: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的理论体系与实践逻辑

  • 发布者: 于洋
  • 作者: 马一德
  • 创建时间: 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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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在激励创新、配置资源、规范竞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知识产权工作置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形成了内涵丰富、体系完整的知识产权重要论述。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系统阐述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以下简称“五个关系”)。“五个关系”这一重要论断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高度系统阐释了知识产权的多维功能,赋予了知识产权战略以新的时代内涵。此前,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以下简称“两个最”)“两个最”的战略定位深刻揭示了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本质功能,为新时代知识产权工作确立了根本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深深植根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指出:“科学这种既是观念的财富同时又是实际的财富的发展,只不过是人的生产力的发展即财富的发展所表现的一个方面,一种形式。”劳动生产力取决于“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等因素。马克思还敏锐地观察到,科学技术日益成为独立的生产要素,“随着大工业的发展,现实财富的创造较少地取决于劳动时间和已耗费的劳动量,较多地取决于在劳动时间内所运用的作用物的力量”,而这种力量的强大效能“取决于科学的一般水平和技术进步”。这些经典论述为理解知识产权的战略价值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启示。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新实践,创造性地提出“新质生产力”概念,强调其“是创新起主导作用”“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这一重要论断,既是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继承与发展,也为深化认识知识产权的功能定位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知识产权作为科技创新成果的法律载体,正是促进新型劳动者、新型劳动资料、新型劳动对象优化组合的关键制度要素,在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着基础性、战略性作用。由此观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知识产权具体实践相结合的重大理论成果。

  因此,对习近平总书记知识产权重要论述进行系统的学理阐释,是当前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重大课题。任何一个成熟的理论体系都需要回答三个基本问题:“是什么”的本体论问题、“为什么”的价值论问题、“怎么办”的方法论问题。在本体论层面,这些论述揭示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与战略定位,“两个最”战略定位即为典型体现。在价值论层面,这些论述系统阐发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追求与价值取向,“五个关系”重要论断集中彰显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多维价值意涵。在方法论层面,这些论述科学谋划了知识产权工作的实践路径与制度安排。三个维度层层递进、相互贯通,共同构成了习近平总书记知识产权重要论述的理论框架。本文即以此为分析视角,对这一重要论述的理论体系与实践逻辑进行系统阐释。

一、本体论维度: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与战略定位

  本体论是哲学研究中关于存在之本质与根据的基础理论,旨在追问事物“是什么”“何以如此”的根本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从本体论的高度,系统回答了新时代知识产权的本质内涵和战略地位,形成了具有原创性、时代性、实践性的理论创见,为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哲学基础。马克思指出:“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本质的论述,正是抓住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把握了其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内在规律,因而具有强大的理论穿透力与实践指导力。在本体论维度,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涵盖了三个紧密联系的层面:其一,“两个最”战略定位的理论内涵,从产权制度和经济竞争力两个维度确立知识产权的核心地位;其二,发展导向型知识产权观的哲学基础,阐明知识产权制度服务于发展的根本宗旨;其三,新质生产力视域下知识产权的功能定位,揭示知识产权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法律载体的时代特征。
(一)“两个最”战略定位的理论内涵
  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首次以“两个最”的表述阐明知识产权保护的战略定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这一论断从产权制度和经济竞争力两个维度确立了知识产权的核心地位,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理论内涵看,“两个最”的论述蕴含着深刻的辩证法思想,体现了对知识产权本质规律的精准把握。“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这一判断,确立了知识产权在现代产权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这一判断,则准确阐明了知识产权对创新发展的强大驱动作用。
  就“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而言,这一判断植根于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深厚基础。马克思指出:“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产权制度作为规范这种“占有”关系的基本制度,构成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直接影响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和经济发展的活力。从历史唯物主义视角审视,产权制度的重心随生产方式的变革而演进:在农业经济时代,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土地产权构成产权制度的核心;在工业经济时代,资本成为最活跃的生产要素,物权和债权成为产权制度的重心;而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和技术日益成为最具战略意义的生产要素,知识产权因而跃升为产权制度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论断,准确把握了时代发展的脉搏,揭示了知识经济条件下产权制度演进的内在规律。
  就“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而言,这一判断阐明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功能机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知识产权则是创新的重要制度保障。从经济学原理看,知识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公共物品属性,容易产生“搭便车”问题,导致创新投入不足的市场失灵。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赋予创新者对其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有效地将创新的外部性内部化,使创新者能够获得与其贡献相匹配的回报,从而形成“创新—保护—收益—再创新”的正向激励循环。这种激励机制作用于企业、科研人员和整个社会,能够确保研发投入获得回报、保障智力劳动的价值实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相较于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工具,“知识产权对市场的需求更为丰富、彻底,客观上形成了对市场化的质的提升”。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市场化、法治化、可持续的独特优势,能够形成最为持久有效的创新激励。
  “两个最”的战略定位,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的理论自觉。毛泽东同志明确指出:“研究任何过程,如果是存在着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过程的话,就要用全力找出它的主要矛盾。捉住了这个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在产权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正是这样一个主要矛盾;在提高经济竞争力的诸多因素中,知识产权保护正是这样一个关键抓手。
(二)发展导向型知识产权观的哲学基础
  “两个最”的战略定位确立了知识产权在产权制度体系和国家竞争力提升中的核心地位,而这种战略定位本身又服务于更为根本的目标追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总钥匙。”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始终坚持以发展为导向,将促进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根本目标,形成了鲜明的发展导向型知识产权观。
  从哲学基础看,发展导向型知识产权观既不同于西方自然权利论,也超越了西方工具主义,而是植根于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主义传统。在西方知识产权理论谱系中,长期存在“自然权利论”与“工具主义”两种取向的张力:前者主张知识产权是创作者基于其智力劳动而享有的固有权利,具有先于国家法律的道德正当性;后者则将知识产权视为实现特定社会目标的政策工具,认为知识产权自身并不是目标,而是为实现其他更为重要的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发展导向型知识产权观在强调知识产权服务于发展目标这一点上与工具主义有相通之处,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将这一哲学立场贯彻于知识产权领域,意味着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不是确认和保护某种抽象的自然权利,而是激励创新、促进发展、造福人民;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度和边界,应当根据其能否有效服务于发展目标来确定和调整。由此可见,发展导向型知识产权观与工具主义的区别在于:工具主义源于功利主义传统,追求抽象的“社会福利最大化”;而发展导向型知识产权观植根于马克思主义实践唯物主义,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历史任务,具有鲜明的人民立场和发展指向。
  发展导向型知识产权观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逻辑。中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始终与国家现代化进程紧密相连。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相继颁布,标志着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这一制度建构的根本动因,是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需要。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这一重要论述,赋予了发展导向型知识产权观新的时代内涵:知识产权不仅是激励创新的制度工具,更是服务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资源。
  发展导向型知识产权观的核心要义,在于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辩证关系。知识产权保护不足,创新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创新激励机制就难以有效运转;知识产权保护过度或被滥用,则可能阻碍知识传播、抑制后续创新、损害公共利益。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研究制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充分体现了对这一辩证关系的准确把握。
(三)新质生产力视域下的知识产权功能定位
  “两个最”揭示了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发展导向型知识产权观阐明了知识产权的价值追求,而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的“新质生产力”概念,则为理解知识产权的功能机理开辟了新的理论空间。在新质生产力的理论视野下,知识产权的功能定位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它不仅是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更是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核心制度要素;不仅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体系,更是国家战略资源和关键发展要素。具体而言,这种功能定位体现在以下五个层面。
  第一,知识产权是新型生产要素确权定价的制度基础。新质生产力的显著特征之一,是知识、技术、数据等非物质要素在生产中的主导地位日益凸显。与传统物质要素不同,这些新型要素具有非竞争性、非稀缺性和可升级性等特殊属性,其产权边界的界定和市场价值的实现,高度依赖于知识产权制度的确权功能。正是通过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制度安排,原本难以界定、容易流失的无形要素得以转化为边界清晰、可交易流通的财产权利,从而能够进入市场、参与定价、实现优化配置。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促进各类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功能完善的资本市场、流动顺畅的劳动力市场、转化高效的技术市场”,知识产权制度正是技术市场高效运转的制度前提。
  第二,知识产权是前沿科技创新的关键激励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当前,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技术、新能源等前沿领域正在成为大国科技竞争的主战场,这些领域的创新呈现出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外溢强的显著特征。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完善新型举国体制,采取超常规措施,全链条推动集成电路、工业母机、高端仪器、基础软件、先进材料、生物制造等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取得决定性突破”。这些领域的技术攻关,尤其需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和保护。以人工智能大模型为例,其研发需要海量数据、强大算力和顶尖人才的持续投入,训练成本动辄数亿美元,而一旦研发成功,其成果又极易被复制和模仿。没有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和科研机构就难以承担创新的风险、回收创新的成本,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生动力就会严重不足。
  第三,知识产权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制度桥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完善政策支持和市场服务,促进自主攻关产品推广应用和迭代升级,使更多科技成果从样品变成产品、形成产业。”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此作出系统部署,强调“加快重大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布局建设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平台,加大应用场景建设和开放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这一表述将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并列强调,体现出知识产权在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中的双重功能:保护功能确保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运用功能则推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通过专利许可、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科技成果得以在创新主体之间流动,在产业链上下游扩散,最终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四,知识产权是塑造产业竞争新优势的战略工具。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产业竞争日益表现为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综合实力竞争。拥有关键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在全球产业链中占据主导地位,具有标准制定权和市场定价权;而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则往往处于产业链中低端,面临“卡脖子”风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安全,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有效保护我国自主研发的关键核心技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实施新一轮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这些举措都凸显了知识产权在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提升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中的关键作用。
  第五,知识产权是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制度支撑。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部署“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知识产权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能够消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促进创新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才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功能定位实现了重要跃升:从单一的法律制度拓展为国家创新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从静态的产权安排转化为产业竞争力的核心支撑,从被动的事后救济工具演进为主动的资源配置机制,从一般的市场规则提升为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制度基石。这一功能定位的时代跃升,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的重要理论贡献。
  综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在本体论层面形成了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既不同于自然权利论将知识产权视为天赋权利而主张绝对保护,也不同于工具主义主要从效率角度理解知识产权制度功能,而是植根于马克思主义实践唯物主义的哲学传统,立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将知识产权置于国家发展战略全局之中加以审视和把握。“两个最”的战略定位揭示了知识产权的核心地位,发展导向型知识产权观阐明了制度服务于发展的根本宗旨,新质生产力视域下的功能定位展现了知识产权的多重时代功能。三者依次回答了“居于何种地位”“服务于什么目标”“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搭建了认识知识产权本质属性的理论框架。这一框架超越了西方理论或偏于私权神圣化或偏于效率单一化的理论局限,实现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私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发展与全球治理的兼顾,为构建中国特色知识产权理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哲学基础,也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探索符合自身国情的知识产权发展道路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照。

二、价值论维度: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追求与价值取向

  如果说本体论回答知识产权“是什么”的问题,那么价值论则回答知识产权保护“为了谁”和“追求什么”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从价值论的高度,深刻阐述了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宗旨,形成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知识产权保护价值体系。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习近平总书记继承和发展了这一价值立场,强调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这一根本立场的统领下,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还涵盖两个内在贯通的价值层面:“五个关系”的整体性思维和公平正义追求。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
  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总书记知识产权重要论述的价值根基,回答了知识产权保护“为了谁”这一根本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这一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构成理解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核心线索。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民群众不仅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也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发明创造、文学艺术作品、商业标识等智力成果,归根结底源于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劳动。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目的,不是为少数人谋取垄断利益,而是激励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创新创造,最终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以人民为中心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既肯定创新者应当获得合理回报,又强调知识产权制度必须服务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了对权利本位与效率本位的双重超越。
  以人民为中心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具体展开为三个相互关联的层面:第一,尊重和保护人民的创新创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护人民群众的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制度为这些创新创造提供法律保障,使创新者能够获得与其贡献相匹配的回报,从而形成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社会氛围。第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与人民生活的联系日益紧密:药品专利关系生命健康,著作权保护关系精神文化生活,商标保护关系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地理标志保护关系食品安全和乡村振兴。第三,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建设便民利民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包括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维权援助等,是降低创新门槛、促进知识普惠的重要制度安排。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截至2024年底,我国国家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达到483家;地市级综合性公共服务机构达到175家,覆盖全国52.6%的地级市,让人民群众更加便捷地获取知识产权服务,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有更多获得感。
(二)“五个关系”的整体性思维
  以人民为中心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根基,而“五个关系”的重要论述则系统展开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论域。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深刻阐明“五个关系”这一论述以宏阔的战略视野,将知识产权置于国家发展全局之中加以审视,全面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多维价值意涵。从方法论看,“五个关系”的论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系统观念。系统观念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内容,强调从整体上把握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系统观念是具有基础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五个关系”正是运用系统观念审视知识产权的典范,实现了对知识产权价值认识的系统性升华。
  “五个关系”的内在逻辑,可以从目标、动力、归宿、路径、保障五个层面加以把握。“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治理目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知识产权治理是知识产权法制体系和组织管理体制的统一,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高质量发展”,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高质量发展是“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发展”,知识产权与这些本质要求高度契合:知识产权保护激励创新,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协调,知识产权制度推动绿色技术推广,知识产权规则深化开放合作,知识产权成果共享助力共同富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归宿。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效最终要体现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提升。“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开放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吸引外资、深化国际合作、提升制度型开放水平。“关系国家安全”,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安全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是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重要支撑,新时代知识产权工作必须树立底线思维,把安全发展贯穿知识产权事业全过程,在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同时筑牢国家安全屏障。
  “五个关系”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形成有机整体。治理现代化是制度框架,高质量发展是动力源泉,人民幸福是价值归宿,对外开放是实现路径,国家安全是底线保障。这一论述将知识产权从单纯的法律制度提升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从技术性的产权安排提升为战略性的发展要素,从局部性的政策工具提升为全局性的治理资源,实现了对知识产权价值认识的整体性跃升。
(三)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平正义追求
  “五个关系”展开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论域,而公平正义追求则确立了在多元价值之间进行权衡的基本准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知识产权制度天然蕴含着权利与限制、私益与公益、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张力,如何在这些张力之间寻求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核心命题。
  从理论渊源看,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平正义追求植根于马克思主义的利益观。“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本质内容,利益平衡是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在知识产权领域,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要求在创新者与使用者、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寻求合理平衡。这种平衡观超越了西方知识产权理论中“权利本位”与“效率本位”的二元对立,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辩证统一的思想。
  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平正义,首先体现为对创新者权益的有效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近年来,我国持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全面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故意侵权行为可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些举措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蔓延,彰显了对创新劳动的尊重。
  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平正义,还体现为对公共利益的合理维护。知识具有天然的公共属性,知识产权的设立虽然赋予权利人一定的排他权,但这种排他权并非绝对,必须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研究制定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相关制度”。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首次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创设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降低专利技术获取门槛,促进专利技术推广应用;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的规制,依法查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以下简称《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正式生效,这是中国对外商签的第一个全面、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协定。截至2025年8月,全国认定地理标志产品4118个,有力支撑了乡村特色产业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平正义,更体现为对弱势群体的适度倾斜。近年来,我国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截至2023年底,全国共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2600余家;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降低中小企业维权成本;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建设,提升服务便利化水平。这些举措有效提升了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促进了创新资源的公平配置。
  综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平正义追求包含三个递进层面:保护创新者权益是基础,维护公共利益是边界,关注弱势群体是补充。三者彼此依存、缺一不可,为在多元价值之间进行权衡提供了基本准则。

三、方法论维度:知识产权工作的实践路径与制度安排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从本体论层面回答了“是什么”,从价值论层面回答了“为了谁”。然而,理论认知与价值追求要转化为现实力量,必须经由方法论的中介,落实为具体的实践路径与制度安排。从具体内容看,这一方法论维度涵盖四个相互协调的方面:发展与安全统筹确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的辩证方法,新兴领域制度创新回应了科技革命带来的时代课题,全球治理中国方案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实践担当,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凝聚为系统完整的战略部署。
(一)发展与安全统筹的辩证思维
  在知识产权工作的方法论体系中,发展与安全的统筹居于基础性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这一重大原则植根于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理论沃土。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系统阐明,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依据一定的条件各向着其相反的方面转化。发展与安全作为一对基本矛盾范畴,鲜明体现了这种辩证关系: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在知识产权领域贯彻这一辩证思维,就是要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从发展的维度审视,知识产权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核心制度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这一论述以“五位一体”的系统思维,勾勒了知识产权促进发展的完整链条:以高质量创造夯实根基,以高效益运用释放价值,以高标准保护营造环境,以高水平管理提升效能,以高品质服务增强获得感。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正是要通过系统性制度变革,充分释放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效能。
  从安全的维度审视,知识产权领域面临的风险挑战日益复杂严峻。在技术层面,关键核心技术知识产权若被他国控制或封锁,将直接威胁产业链、技术链安全可控。在数据层面,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兴领域的数据权益保护尚不完善,可能导致战略性数据资源泄露和滥用。在规则层面,国际经贸规则加速重塑可能压缩我国的发展空间和制度选择余地。面对这些风险挑战,必须完善关键核心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建立健全风险监控与预警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防止核心技术流失。
  统筹发展和安全,关键在于把握好三对辩证关系。一是保护与防范的关系。既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以激励创新,又要防止知识产权异化为阻碍创新和妨害竞争的工具。二是开放与自主的关系。开放不能以牺牲自主为代价,必须坚持自主创新的战略基点,在核心技术领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三是规则对接与制度安全的关系。规则对接不能损害制度安全,必须维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自主性和发展空间。
(二)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回应
  当前,以人工智能、大数据、量子信息、生物技术等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深入推进,深刻改变着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这些新兴技术领域的迅猛发展,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部署“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
  从方法论视角审视,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创新,需要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其一,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观念相统一。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往往相互交织、牵一发而动全身,既要聚焦具体问题精准施策,又要从制度体系的整体性出发统筹谋划,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碎片化应对。其二,坚持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新兴技术蕴含巨大的发展潜能,也伴随着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知识产权制度设计既要为技术创新提供充分激励,又要为风险防控预留必要空间。其三,坚持中国实践与国际视野相统一。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规则尚处于形成之中,我国既要立足本国实际探索制度创新,又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贡献中国智慧。
  在人工智能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主体、客体与权利边界的多重挑战。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健康有序发展,强调“要把握人工智能发展趋势和规律,加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构建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全面实施‘人工智能+’行动”,同时强调“加强人工智能治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人工智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冲击是全方位的:在权利客体层面,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人工智能辅助完成的技术方案能否获得专利保护,涉及对“独创性”和“创造性”等核心概念的重新审视;在权利主体层面,人工智能本身能否成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权利应归属于开发者还是使用者,涉及对“作者”和“发明人”等主体资格的理论反思;在权利限制层面,利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训练人工智能模型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既有作品实质性相似时如何认定侵权责任,涉及对知识产权权利边界的重新划定。这些问题的妥善解决,需要在坚守知识产权制度核心价值的前提下,审慎推进规则创新。
  在数据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产权界定与利益平衡的新课题。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其法律属性和保护路径一直是理论争议的焦点。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为数据权益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数据权益保护的特殊性在于:数据兼具公共品与私人品的双重属性,过度保护可能阻碍数据流通和创新应用,保护不足则难以激励数据生产和投资。构建中国特色数据权益保护制度,需要突破传统产权的理论框架,在数据权益确认、数据交易规则、数据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原创性制度设计。
  在生物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面临创新激励与伦理约束的特殊张力。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部署“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明确将“生物制造”列为重点发展领域,同时强调“加强科技法治、伦理、诚信、安全建设”。生物技术创新具有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的显著特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激励创新投资、促进成果转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生物技术涉及生命科学和人类健康,其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充分考量伦理因素和公共利益,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价值理念。
(三)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中国方案
  知识产权问题从来不是一国之事。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经贸规则的核心议题和大国博弈的重要领域。习近平总书记以宏阔的全球视野,明确要求“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强调要“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推动完善知识产权及相关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国际规则和标准”。这一重要部署,体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历史担当,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中国方案的理论基础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当前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主要由发达国家主导构建,其制度设计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技术输出国的利益诉求,发展中国家在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严重不足。近年来,个别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异化为推行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的政策工具,滥用出口管制措施打压他国高科技企业,将知识产权规则武器化,严重背离了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创新、造福人类的初衷,对全球创新生态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造成严重冲击。面对这一形势,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推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在知识产权领域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意味着要推动知识产权制度服务于人类共同福祉,在保护创新与促进知识传播之间寻求平衡,使创新成果惠及世界各国人民。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引领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中国方案的实践路径是共商共建共享。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倡导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推动各国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贯彻这一原则,体现为三个层面:在规则制定上坚持共商,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合理诉求,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更加公平合理;在制度建设上坚持共建,发挥各国比较优势,共同完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在成果分享上坚持共享,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惠及世界各国人民,促进全球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近年来,中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的角色实现了从规则接受者向规则制定参与者的历史性转变:加入《关于为盲人、视力障碍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马拉喀什条约》,推动解决视障者获取知识的难题;推动缔结《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这是首个以中国城市命名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旨在保护表演者对其视听表演的权利;与欧盟签署《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实现双方总计500多个地理标志产品的互认互保。这些实践成果,彰显了中国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中日益增强的制度性话语权。
  中国方案的重要平台是“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实践,知识产权合作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深化贸易、投资、产业、人文务实合作,拓展绿色发展、人工智能、数字经济、卫生健康、旅游、农业等领域合作新空间”。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国与共建国家在信息共享、执法协作、人才培训、能力建设等方面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务实合作,推动了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整体提升,为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积累了有益经验。
(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系统部署
  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纲要》,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向知识产权事业未来十五年发展作出的重大顶层设计。《纲要》的制定实施,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转化为系统完备的政策体系和行动方案,标志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进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
  《纲要》提出,到2035年,“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基本建成”的发展目标。这一目标的确立,基于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阶段的科学判断,也体现了对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历史担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迎来了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同我国转变发展方式的历史性交汇期,既面临着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差距拉大的严峻挑战。”在这一历史方位下,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是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制度保障,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支撑,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目标体系上,《纲要》确立了“制度完善、保护严格、运行高效、服务便捷、文化自觉、开放共赢”的六维目标框架,涵盖了知识产权工作的各个方面。在任务体系上,《纲要》围绕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进行系统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这一论述点明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内在逻辑: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支撑,形成有机整体。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需要坚强的组织保障和制度支撑。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落实责任,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相关协调机制,重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形成工作合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国务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建立了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等制度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国办发〔2016〕106号)等重要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这些重大部署形成了层层递进、不断深化的政策体系,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

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的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知识产权具体实践相结合的重大理论成果。本文从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三个维度,对这一重要论述进行了初步的学理阐释。在本体论层面,“两个最”战略定位、发展导向型知识产权观、新质生产力功能定位,深刻回答了知识产权“是什么”的根本问题;在价值论层面,以人民为中心的保护理念、“五个关系”的整体思维、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系统回答了知识产权保护“为了谁”的核心问题;在方法论层面,发展与安全统筹、新兴领域制度创新、全球治理中国方案、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科学回答了知识产权工作“怎么办”的实践问题。三个维度相互贯通、有机统一,构成了逻辑严密、特色鲜明的理论体系。
  这一理论体系植根于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实现了对西方知识产权理论的批判性超越,为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重要论述的丰富内涵与深远意蕴,正当其时、意义重大。

  原文载于《知识产权》2026年1期,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9cZ2mattazxA6uosCEBgU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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