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时期既是我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也是人工智能深度赋能文化生产、推动文化强国建设提质增效的重要窗口期。生成式人工智能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介入文化生产与传播链条,推动文化产业的数智化转型升级。在这一变革进程中,技术系统所体现的效率导向、可计算性和标准化特征与文化内容的创作方式中蕴含的审美自主性、意义多元性和价值不可通约性之间产生了结构性张力。这种张力并非简单的技术优劣之争,而是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中必须直面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人工智能作为新型文化生产力的重要载体,既蕴藏助力文化繁荣兴盛的巨大潜能,又面临被逐利资本逻辑捕获、加剧技术异化的风险。因此,如何处理好文化价值引领与技术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实现“科技向善、文以载道”,使人工智能真正服务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成为新时代文化治理的重要命题。
一、校准技术效率与人文关怀相协调的价值坐标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产业化落地正在以超出预期的速度重塑文化创意产业的底层结构。从内容创作环节的脚本生成、图像合成、虚拟制片,到传播环节的算法分发、个性化推荐与注意力配置,人工智能已介入文化生产与传播的核心过程。这一变革极大释放了文化生产力,拓展了人类创意表达的边界,但也催生了结构性矛盾:以效率最大化、流程格式化为特征的技术理性正不可避免地挤压以审美自主性、意义生成和公共价值为内核的价值理性的制度空间。
马克思主义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运动出发,为理解技术本质与理性关系提供了科学框架。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提出“一般智力”(General Intellect)概念,将科学技术理解为社会知识的凝结和人类共同生产力的积累,明确指出“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并把机器体系视为“物化的知识力量”。这些思想后来在《资本论》中得到系统化阐释,马克思进一步提出“科学、巨大的自然力、社会的群众性劳动都体现在机器体系中”。这些论述表明,技术从来不是脱离社会关系的抽象力量,而是嵌入特定生产关系、承载特定价值取向的社会历史存在。一方面,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是推动文化生产方式变革的根本动力;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始终嵌入特定的生产关系之中,其发展方向、应用场景与社会效应归根结底取决于它所依附的社会制度环境和技术治理安排。技术理性的扩张并非技术本身的固有属性,而是特定生产关系作用下的运作逻辑,在资本逻辑主导下,技术理性必然向效率和剩余价值最大化的维度扩张,进而挤压价值理性的制度空间。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并强调“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这一判断为我们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内理解人工智能的文化生产力属性提供了科学指引。在文化生产领域,人工智能技术所催生的正是这样一种新质生产力,本质上是代表新技术、创造新价值、适应新产业、重塑新动能的先进生产力。然而,科技创新不会自动带来文化繁荣,技术理性的过度扩张同样可能造成文化同质化、创作主体性失落等价值困境。在历史唯物主义视阈中,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不是抽象对立的,而是可以通过生产关系的调整和制度安排的优化实现辩证统一。统合二者的关键,不在于消极调和两种理性在观念层面的冲突,而在于通过积极的制度建设规制技术应用的方向、范围与方式,使技术理性的发展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目标。这就要求我们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同时,必须坚持价值理性引领,使技术创新的成果真正服务于人的全面发展和文化的繁荣进步。
习近平文化思想深刻阐明了文化建设的根本方向和实践要求,为统合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提供了理论遵循。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语境下,技术本身就具有价值旨归,无论是攻克关键核心技术,还是布局可控核聚变、量子科技、脑机接口等未来产业,都直接服务于增进人民福祉、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这些都体现了强烈的“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价值取向。这一理论遵循的内涵至少包含三个方面。其一,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人民群众是文化创造的主体,也是文化价值的最终评判者。技术应用的成效归根结底要看其能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能否维护创作者的劳动权益与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能否实现文化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其二,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文化生产不仅是经济活动,更是价值塑造活动,承载着塑造文化认同、传承集体记忆、丰富公共精神生活的功能。人工智能赋能文化产业,必须服务于文化强国建设的国家战略目标,在多元多样多变的社会思潮中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引领的主导作用。其三,蕴含“第二个结合”的深刻要求,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例如,传统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思想可以为绿色技术创新提供哲学启迪,“民为邦本”的传统民本思想为我们党坚持人民至上提供了历史文化根基。遵循价值理性要求,利用先进技术来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保障国家文化安全、守护民族文化的主体性,使中华民族的精神基因在新时代得到延续和发扬。
因此,防范人工智能赋能文化产业过程中的技术异化风险,处理好文化价值引领与技术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关键在于将效率优化置于社会主义价值坐标之下,使人工智能成为增强文化自信、弘扬主流价值、繁荣文化生态的有力工具。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调整文化生产关系、平衡创新激励与公共利益的基础性制度,正是实现辩证统合的重要制度载体。那么,这一制度载体在人工智能时代承受着怎样的冲击?受人工智能影响,文化生产又发生了哪些结构性变革?厘清这些问题是理解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张力生成机理、探索技术异化风险有效治理路径的认知前提。
二、人工智能对文化内容创作流程与传播方式的深刻影响
文化生产传播是文化内容的创作、加工、复制、传播、消费和二次开发的全流程活动,是文化价值的创造、传递、实现与再增值的完整链条。在人工智能技术深度介入后,这一全流程的核心形态正在发生根本性变革,从传统的“人类主体创作、线性单向传播”模式,转向“人机协同创作、技术驱动精准传播、用户反馈动态调整”的全新范式。概括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对文化生产传播的重塑主要体现在三大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结构性变革方面。
生产主体协同化。传统文化生产以人类创作者为单一核心主体,而智能时代的文化生产形成了“人类创作者+技术提供者+数据贡献者+用户参与者”的多主体协同格局,创作过程成为多主体互动的系统性过程,创作的边界被大幅拓宽。人类创作者的角色从直接的“内容生成者”部分转变为“提示词工程师”或“创意引导者”;技术提供者通过算力、算法与模型构建了底层生产基础设施;而海量数据的贡献者则在无意识中参与了模型训练。这种主体的多元化打破了传统精英创作的壁垒,释放了大众文化创造的活力,但也引发了新的追问:在多主体交织的创作网络中,如何确认各主体的权益边界?从马克思主义“一般智力”和新质生产力理论来看,人工智能本质上是社会知识与集体智力的结晶。数据贡献者通过原始创作提供了“智力原料”,技术提供者通过算法设计将其转化为可调用的“智力工具”,人类创作者则通过对工具的创造性运用实现“智力的再生产”。这一过程不是对人类主体性的消解,而是主体形态因新质生产力赋能而得以扩展与重构。
生产流程智能化。传统文化产品生产遵循“精英创作、人工打磨、批量复制”的线性流程,从灵感萌发到作品完成往往经历漫长周期和较高的成本投入,而人工智能生产转向“算法辅助、人机协同、动态迭代”的模式。从脚本撰写、图像生成、语音合成到虚拟制片等环节均实现高度自动化,极大提升了生产效率,创作门槛显著降低、内容形态更加丰富。然而,标准化模板的广泛采用也导致文化表达的趋同与平庸,加剧了文化产品的快餐化、低俗化风险。
传播逻辑精准化。以渠道为核心的传统传播呈现单向线性特征,而智能传播形成了“数据驱动、算法分发、个性定制、实时互动”的精准传播模式。人工智能通过对用户阅读习惯、消费偏好、社交关系等多维度数据的深度分析,实现了内容与受众的高度适配,文化产品的触达范围与用户匹配率大幅提升。但是,算法主导的传播也极易构建“信息茧房”,削弱文化传播的公共性与共识构建功能,使文化消费被算法裹挟。
这三大变革全面重塑了文化生产力的形态,为文化的普惠化、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技术可能,在释放巨大生产潜能的同时,也对既有的制度体系形成了强烈冲击。其中,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文化生产关系的核心调节器,首先受到挤压和挑战。
三、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文化产品生产与传播环节的结构性张力,在产权规则层面激化为治理难题。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协调创新激励与文化公共性的法治机制,以人类独创性为权利基础,以激励创新、平衡私权与公共利益为核心目标。人工智能的介入,从权利来源、权利归属到权利保护全链条对现有制度提出挑战。在权利基础层面,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算法对海量人类创作数据的提取与重组,突破了著作权法“人类独创性”的权利本源,动摇了传统版权制度的法理根基,也引发了关于创作本质的深层讨论。在权利归属层面,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来源于模型研发、算力投入、数据供给、人类创意引导等多主体的复合贡献,但现有法律未对多主体协同创作的权利划分、利益分配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权利归属模糊,利益分配失衡,原创者的劳动回报得不到充分保障等问题日益突出。在权利保护层面,人工智能的内容规模化生成能力使得侵权行为呈现隐蔽化、分散化、批量化特征,侵权认定难度加大,证据留存与责任划分面临技术困境,传统“个案维权”模式难以应对规模化侵权风险,维权成本与收益严重失衡。这些挑战本质上是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张力在制度层面的集中体现:技术发展打破了原有制度框架的平衡,而价值维度的保障未能同步跟进,进而引发产业生态的结构性失衡。
值得注意的是,技术理性的扩张并非只有负面效应,人工智能技术同样为知识产权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了技术支撑与发展机遇。在技术理性带来的效率变革与价值理性坚守的制度底线之间建立动态平衡机制,通过规则设计引导技术创新服务于人类文化福祉的持续提升,为实现二者辩证统合提供了现实可能。在价值创造维度,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创作工具拓展了文化内容的形态边界与创意空间,使单一知识产权衍生出多版本、多形态的价值表达;算法精准分发则打破了传统单一渠道的传播局限,实现文化内容的分众化、多次传播,拓展了知识产权的价值增值空间,让优质文化内容获得更广泛的传播路径。在权利保护维度,人工智能的特征识别、数据溯源、区块链存证等技术能力,可覆盖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确权环节实现创作过程全流程溯源,精准记录不同主体的贡献度,为权利认定提供客观依据;监测环节通过图像、音频、视频的智能比对,实现全网侵权内容的高效识别,大幅提升监测效率与覆盖范围;取证环节实现侵权证据的实时固化与不可篡改存证,为司法维权提供可信技术支撑,降低维权的时间与经济成本。在授权流通维度,传统文化传播面临权利信息不对称、授权流程烦琐、交易成本高昂等制度瓶颈,制约了文化内容的合法传播与价值实现。人工智能与大数据、区块链技术的结合为破解这一瓶颈提供了可行路径。一方面,人工智能通过对版权数据的智能化梳理与关联匹配,通过全维度版权信息库实现权利信息的精准查询与供需匹配,降低交易搜寻成本。结合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可构建智能化版权交易平台,自动完成权利验证、费用支付、权限发放等全流程,大幅提升授权交易效率。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为规模化合规传播提供了技术支撑,通过分发前的版权校验、分发中的权限管控、分发后的溯源统计,可实现海量内容的全流程版权管理,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降低规模化传播的版权清算成本,推动合法内容的广泛传播,实现传播效率与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
四、构建“科技向善、文以载道”的多元协同治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与科技相生相促。要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用互联网思维和信息技术改进文化创作生产流程,推动‘硬件’和‘软件’全面升级,实现文化建设数字化赋能、信息化转型,把文化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发展优势。”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文化价值引领与技术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
在推进人工智能与文化产业深度融合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通过制度调整和治理方式创新,使技术理性的发展与价值理性的追求相协调、相统一,实现二者的辩证共生。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主体。在文化领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把人民群众作为文化创造的主体和文化价值的最终评判者,尊重人民群众首创精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使文化发展的成果能够惠及全体人民。如果任由资本逻辑主导技术应用的方向,劳动者就可能在新的形式下遭受新的异化;如果忽视价值理性的引领作用,文化创作就可能沦为算法驱动的机械复制。因此,必须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中充分体现人民立场,确保技术发展的红利能够被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所有参与主体,尤其是要确保原创创作者、数据贡献者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提升文化原创能力”“推动文化建设数智化赋能、信息化转型”,这就需要法律规制为技术应用划定底线。一是完善法律规则,划定技术应用的合规边界。应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守护著作权制度激励人类创新的核心宗旨。完善训练数据合规使用规则,平衡技术创新需求与权利人合法权益,避免技术发展的成本由原创者单方面承担,实现创新成本的公平分担。二是创设技术标准,将价值要求嵌入技术流程。制定内容溯源与确权技术标准、版权校验与合规过滤技术标准,探索算法透明与可解释性技术标准,从技术层面保障权利归属的可追溯性,为司法认定、行业交易提供技术依据。三是健全市场机制,构建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针对人工智能规模化侵权现象,应优化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规则,强化平台的合规审查义务,抵制低质、同质化内容,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维护产业创新生态的基本秩序。四是管控“流量至上”,树立公私利益平衡原则。在保护私权的同时,保障公众的文化参与权和信息获取权,促进文化成果的普惠共享,通过典型案例宣传、行业公开倡议,形成全社会尊重创新、珍视文化价值的良好氛围。
展望“十五五”乃至更长时期,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持续演进和文化产业数字化转型步伐的加快,文化生产传播的复杂性将有增无减,只有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将效率优化置于社会主义价值坐标之下,通过法律、技术、市场、价值的系统集成,才能有效化解技术与价值的深层张力,推动人工智能在文化生产中的应用真正服务于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服务于人类创作能力的提升,服务于先进文化的高效传播,服务于文化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真正成为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和精神世界极大丰富的强劲动力。
本文转自《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26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