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国科学院大学章程》等相关法规,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本科部(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国科大与各培养单位的高等教育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新生应凭国科大核发的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
第九条 培养单位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经国科大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所在培养单位应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国科大有关规定,对学生身份信息、最后学历学位证书、身体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经国科大批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国科大学生待遇。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 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核实并在指定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够坚持学习的,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自主创业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应按国科大和培养单位的规定按学期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申请暂缓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减免、缓交学费,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注册。
培养单位及国科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国科大和各培养单位真实、完整地记录学生学业成绩,记入本人成绩单,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成绩单、开题、中期、答辩等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科大鼓励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可折算学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如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进入国科大学习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国科大或培养单位认定,予以承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和无故缺席的,国科大或所在培养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退学处理。
第三节 调整专业、变更培养单位和转学
第十八条 依据研究生与指导教师之间的双向选择的原则,研究生进入学位论文研究学习阶段前,所在培养单位应为研究生确定指导教师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变更,分下列情形依照所在培养单位相关规定进行 :
遇有上述情形依照相关规定,不能在所在培养单位重新确定指导教师的研究生,应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录取学科专业完成学业。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根据发展需求,或遇有指导教师调动等特殊情况,研究生可申请调整攻读专业。
研究生攻读专业的调整,分下列情形进行:
本科生主修专业选择及辅修双专业 / 双学位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整专业 :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应当在所在培养单位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被录取单位学习的,由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同意,报国科大确认理由正当,可以变更培养单位。原则上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应在同一地区。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如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培养单位:
2 录取前与培养单位有明确约定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国科大或培养单位学习或者不适应国科大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转入国科大的转学申请,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请转入的研究生还需先通过拟转入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入:
第二十六条 转学至国科大的学生,应根据国科大教育教学及相关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完成学业。最长修读年限从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入学时间算起。
第二十七条 国科大对学生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创业或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坚持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因特殊原因,所在培养单位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培养单位提出,报国科大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 10 个工作日内 , 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复学申请,经培养单位审核和国科大批准后,方可复学。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需经所在培养单位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复查合格。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 2 年。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国科大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由学生处或所在培养单位提出,校长办公会或者经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学习期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的,国科大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期未满一年的,由所在培养单位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完成其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一般所需的学习时间(下称学制),在招生录取阶段由各培养单位事先确定并备案公布。各类型学生的学制分别为:
第三十六条 在最长修读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应予退学。
第三十七条 通过硕博连读方式和直接攻博方式招收的博士生,经所在培养单位认定不再适合攻读博士学位的,报国科大批准后,可将博士学籍转成硕士学籍。
第三十八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一般在硕士转为博士两年后,方可申请转为硕士学籍,并应在一年内按硕士生完成学业;直博生一般在入学四年后,方可申请转为硕士学籍,并应在一年内按硕士生完成学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 , 修满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按规定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的学生,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查合格,报国科大批准,准予毕业。国科大给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制内成绩优秀、表现突出,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报国科大批准,可提前毕业,最多可以提前一年毕业。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 , 修满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学分,按规定完成毕业 / 学位论文,但未能通过答辩的研究生,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查,报国科大批准,准予结业。研究生结业后,不再补做毕业论文答辩,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本科生结业的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科大给准予结业的学生颁发结业证书,结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学位。国科大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在完成本专业课程和论文的同时,按学校相关规定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相关要求的学生,国科大发给相应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国科大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国科大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国科大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本人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经国科大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国科大及所在培养单位依法维护正常教育教学和校园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国科大和培养单位支持成立各级学生会 :
第五十条 学生可以在国科大或所在培养单位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国科大或培养单位发现学生在校内或所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二条 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国科大及所在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国科大及培养单位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各培养单位和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以及各培养单位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六条 国科大及培养单位对学生定期进行全面考核,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章、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奖励和表扬德、智、体、美、劳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具体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七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国科大及培养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
(1)警告:处分期限为 180 天;
(2)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 240 天;
(3)记过:处分期限为 300 天;
(4)留校察看:处分期限 360 天;
(5)开除学籍。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生管理部门应按相关规定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 国科大或培养单位按照管辖权限分别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谁批准、谁受理”的原则,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所在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
第六十条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可向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对在国科大或培养单位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非学历教育研究生等类别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时向学生公布,并同时抄报国科大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校发学字〔2017〕8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