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大学北京集中教学园区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 创建时间: 2018-12-21

201281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促进医疗费的合理开支,根据《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保发2008191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国科大北京集中教学园区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为:

一、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国科大北京集中教学园区参加集中教学的学生。

二、国科大各学院(系)的在学学生。

不享受国科大北京集中教学园区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为:

一、录取类型为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定向(少数民族骨干计划除外)的学生。

二、在国科大北京集中教学园区进修、代培的学生。

第三条 新生经入学复查合格,注册并取得学籍后,方可享受公费医疗。学生毕业离校后,停止公费医疗待遇。

参加集中教学的学生,公费医疗有效期由学年开始之日起,至学年结束当年的731日截止。完成集中教学,离开集中教学园区回所的学生的医疗费用按所在研究所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  公费医疗就医办法

第四条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在学校门诊部就诊时,须凭“校园一卡通”挂号,持挂号条到相关科室就医。

第五条  因病情需要转往合同医院就医者,须经学校门诊部医生同意,并开具转诊单,按指定项目到指定医院诊治。转诊单一次有效。未经转诊自行到合同医院或专科医院等就医者,费用自理。

第六条  如需转往合同医院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须由合同医院开具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并由合同医院盖章,经学校门诊部主任同意后方可到指定医院就诊。

第七条  夜间及节假日有急病可到合同医院就诊。急诊医疗费(限本次急诊)收据需加盖急诊专用章,并附有诊断证明、急诊病历、医药费用明细单、处方方可报销。

第八条  急性病门诊开药量不得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的可开两周量。处方超量的只按规定量报销,超量药费自理。

第九条  因病情需要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的费用在200元(含)以上的项目,须经学校门诊部主任审批后再交费检查(急诊除外)。未经认可,自行检查或治疗者,不予报销。

第十条  学生寒暑假回家期间,在当地医院就医的医药费不予报销(急诊按限额报销:寒假60元、暑假120元)。因急病或特殊情况必须在当地医院住院治疗的,须提供相关证明,通过所在院(系)老师与学校门诊部取得联系后,在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

第十一条  急诊或经学校门诊部转诊到外院就医时,个人须保存好转诊单、医院诊断证明、医药费收据、药品处方及交费明细单等,以备报销时提供。

第三章  住院借款及结算

第十二条  住院借款:学生因病住院需要借款者,须凭 “校园一卡通”及合同医院的住院通知单及复印件,由学生主管老师或班主任协助办理住院借款手续。领取支票时要先交纳支票金额的10%押金使用贵重材料等特殊情况者,需交付20-30%压金后再领取支票。领取支票金额超过1万元时需分管校领导批准。每次借款最高限额一般不超过2万元(含)。

第十三条  住院续借款:学生住院期间需要多次借款者,须将此前借款应个人自付部分的款项结清,如有未结清住院自付款的,不能继续借款。

第十四条  出院结算:患者出院后应在一周内,将住院结算单及相关证明交到学校门诊部(退款支票,须在出院后三日内交回计划财务处)。

住院报销单据包括:出院诊断证明、住院收费专用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单(加盖医院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专用章)

异地住院还须提供急诊入院诊断证明、急诊病历等。

第十五条  住院费用经北京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后,由学校门诊部通知报销人携带借款押金收据、“校园一卡通”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公费医疗报销办法

第十六条  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学生个人负担10%特殊药品自负20-35%

第十七条  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学生个人负担5%特殊药品自负10-30%

第十八条  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项目,个人负担所需费用的20%。贵重医用材料费在500元(含)以上的,个人负担所需费用的30%

第十九条  凡在北京市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目录内的药品及诊疗项目等,按公费医疗有关规定报销,凡在北京市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目录外的药品及诊疗项目等,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前已有的慢性病或先天性疾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学校公费医疗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新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者,医疗费自理。

二十二  未经学校门诊部批准到解放军所属各医院就诊的费用自理。除此之外,铁路、公安、武警各系统医院、民办医院、各大医院联合体、个体诊所等医疗费不予报销。自行在药店购买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凡不符合北京市公费医疗报销规定和北京市医保中心不能报销的费用,一律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符合北京市公费医疗报销规定的医疗费,可在公费医疗报销日持本人“校园一卡通”、转诊单或急诊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处方及药品、检查、治疗明细单等到学校门诊部报销。

第二十五条  门诊医疗费每月报销一次(寒暑假除外),报销单据当年有效。当年12月份的医疗费可延至次年120日(寒假放假)之前报销,过期一律作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其他有关公费医疗事宜按北京市医保中心、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若公费医疗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科大公费医疗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822日印发的《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院发学字〔2003120号)同时废止。